福建晟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告知书

福建晟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5-09-23 公 开 人:福建晟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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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晟朋建筑破管字第15号

李朋、方传斌:

2025年8月1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08破申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吴晓文对福建晟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晟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5)闽08破申1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2025年8月14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0802破49号决定书,指定福建省京闽清算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担任福建晟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晟朋公司股东存在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管理人通过调查晟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发现晟朋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经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朋,注册资本1116万元人民币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债务人注册资本为1116万元人民币。工商登记股东名称、出资额及持股比例为:李朋,认缴出资781.2万元,出资比例70%,出资方式货币;方传斌,认缴出资334.8万元,出资比例30%,出资方式货币。

经查阅债务人工商登记内外档以及管理人调取的债务人名下银行账户流水信息,未寻得债务人股东实缴出资的相关记录。故,债务人股东实质上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出资人应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管理人特此通知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与管理人联系缴纳出资事宜。如股东已实际缴纳出资的,应向管理人提交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证据材料。

如股东未在规定期限与管理人联系(管理人联系方式:陈心柔18559709280;邮寄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156号莲花大厦402室福建省京闽清算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未缴纳出资或提供已足额出资证据的,管理人将依法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追缴。

特此通知

福建晟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九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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