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华骏贸易有限公司接管公告及责任承担说明

广州市华骏贸易有限公司接管公告及责任承担说明

公开时间:2022-12-04 公 开 人:广州市华骏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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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华骏贸易有限公司接管公告及责任承担说明

广州市华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杰湛、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广州市南华技术开发服务公司等责任人员:

2022年119日,根据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2)粤01清申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华骏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2年1110日,作出(2022)粤01强清128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依法指定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市华骏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是欧阳兵。

广州市华骏贸易有限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后,法定代表人、股东及相关责任人应配合清算组完成各项清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及时移交广州市华骏贸易有限公司的印章、账册、合同等重要资料,禁止私自处置公司财产、偿还债务、签订合同等损害公司的行为以及其他配合清算的工作。

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协助清算组办理接管手续,提供接管材料。如存在不能移交相关材料等特殊情况,请自收到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书面函复清算组,说明相关情况。逾期拒绝提供上述说明或拒不移交相关资料的,将视为因贵方的原因导致相关材料灭失,相关法律责任由你方承担。如因贵方的原因导致清算组未能及时接管并产生不良后果,清算组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

特此函告

广州市华骏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2年12月4日

 

 

 

 

 

 

 

 

 

附:广州市华骏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责任告知及无法清算的责任承担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印发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39条 “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之规定,广州市华骏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相关义务,不配合清算组接管,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广州市华骏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非法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及清算组有权主张要求广州市华骏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 结强制清算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29条规定,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2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 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在其造成损失范围内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有权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以上情况及责任请知悉,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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