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拓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重庆拓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公开时间:2023-04-12 公 开 人:重庆拓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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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拓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财务管理制度

 

为防范企业财产损失风险,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人在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案件中的财务管理,规范重庆拓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公司)在前述期间的财务行为,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重庆拓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人、债务人在进行破产程序期间(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期间)的所有财务活动。

第二条 财务账册、原始凭证移交管理人之前,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原财务人员,必须保管好破产企业的财务账册、原始凭证,移交完毕后财务账册、原始凭证由管理人的财会人员保管。

第三条  管理人、管理人工作人员债务人及其人员不得擅自使用管理人和债务人的账户、资金,任何人员不得将未经审批的财务收支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第四条  管理人和债务人的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财务核算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财务人员依法对各项支出的票据、凭证及核算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和监督。会计账务核算要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证和账表相符。

第六条  财务人员应及时整理好会计资料,接受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定的会计师进行的审计。

第七条  出纳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及时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收入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收到现金,应开具收据,收据应连续编号;支付现金应及时向对方索要凭据。对于发生的现金收支业务应根据收付款凭证及时登记入账。对应存档的收据、借据及时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第八条  债务人在破产程序期间为开展工作需要,设立管理人银行账户,设立或指定债务人的专用银行账户。

现金收入原则上必须存入管理人开设的银行账户,经管理人负责人或其他有权主体审核同意后可以存入债务人的专用银行账户。

第九条  对外支出要本着“保证必要、合理控制、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十条  管理人发生日常工作费用的支出和报销经管理人指定的财务人员审核后报管理人负责人或其他有权主体决定。

管理人、管理人工作机构需要发生其他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时,应按《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制定的其他有关文件、方案、规定进行决策,由相应的工作机构报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审核后交管理人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债务人在破产程序期间的费用支出按照债务人现有流程审查后,需报管理人负责人或其他有权主体审核后决定。

管理人向债务人拨付的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经营(或其他用途)之外的任何用途。

第十二条 债务人在破产程序期间,除债务人正常经营必需开支外,不得违反破产法的规定进行个别清偿。

第十三条 破产企业日常财务支出的备案与审批。

破产企业日常财务支出包括:

1.员工工资及社会养老保险费;

2.应当缴纳的税金;

3.必要支出的水电费;

4.设备维护费;

5.其他由管理人办公会议通过的必须支出的费用。

前述支出每次支付时,由管理人下设各部门经办人员申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管理人负责人核准后支付。

第十四条 为处理以下事项而发生的费用,应事先征得管理人负责人的书面同意:

1.清点、保管破产企业财产;

2.核查、追收破产企业债权 ;

3.为破产企业利益而进行必要的并经管理人许可的经营活动;

4.管理人许可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管理人的费用支出超过20000元的,需提前报经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后支出。

第十六条 借款、财务报销管理。

1.借款必须由借款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填写借款单,根据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并由管理人负责人批准后,到管理人财务室借款;

2.出差借款必须有出差申请表;购物借款必须有采购申请单或采购计划;备用金借款按破产企业规定办理;其他借款必须提供相关书面资料;

3.人民币借款一次借款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要提前通知财务室;

4.借款必须专款专用,并须于出差完毕或业务完结之后10天内凭出差报告、支出凭证报销;

5.相关人员调离或工作变动,原借款必须提前清理完毕;

6.为简化财务手续,提高效率,经管理人办公会议批准的支出项目,可采取个人先垫付后报销的程序。

第十七条 管理人负责财务核算的人员,必须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次月7日前将上一个月所有破产事务相关的财务收支业务核算好,并编制财务核算报表,连同管理人专户的银行对账单一起送给管理人负责人进行审核、复核。

第十八条  管理人必须根据主办法院的规定,每个月(或每季度)将管理人核算的破产事务财务收支表及管理人专户银行对账单一起呈送给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九条  除本制度及法律和管理人另有规定外,债务人现行财务制度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管理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3313日起执行。

 

 

重庆拓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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