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裁定书

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3-12-21 公 开 人:全南晶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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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729破6号之一

申请人:全南晶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全南晶鑫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江西省广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全南大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江西晶晖锆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龙南新晶钛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上述六家申请人负责人:廖平生,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主任。

2023年11月23日,全南晶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全南晶鑫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全南大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晶晖锆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广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龙南新晶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环科技等六家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晶环科技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3年11月14日召开,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已表决通过《全南晶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请求本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本院查明,本案预重整期间召开的第一次临时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对《全南晶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公司、龙南新晶钛业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以下简称“预重整方案”)进行表决,表决组分为出资人组、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小额债权组(债权额50万元以下)、普通债权组(债权额50万元及以上)六个表决组,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预重整方案。依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出资人在预重整程序中的表决意见、对重整计划草案出具的书面意见和纳入重整计划草案的协议,在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重整申请后,对其具有约束力。进入重整程序后,经晶环科技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合第一次临时债权人会议对预重整方案的表决结果,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情况如下:1.出资人组共9位出资人,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人数6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人数占该组人数66.67%,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出资额占该组出资总额79.89%。2.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组共7位债权人,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人数5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人数占该组人数71.43%,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73.42%。3.职工债权组共149位债权人,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人数149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人数占该组人数100%,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100%。4.税款债权组共2位债权人,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人数2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人数占该组人数100%,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100%。5.小额债权组共142位债权人,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人数138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人数占该组人数97.18%,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97.78%。6.普通债权组共73位债权人,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人数71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人数占该组人数97.26%,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96.68%。

本院认为,管理人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要求。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六个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综上,管理人向本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全南晶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全南晶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文华

审判员  何荣香

审判员  陈丽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

 

书记员 高国华

 

 备注:重整计划草案请下载附件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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