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返还抽逃出资本息通知

关于限期返还抽逃出资本息通知

公开时间:2022-11-05 公 开 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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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返还抽逃出资本息的通知

                                  2022)粤03破287号

 

彭水清先生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22年610日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上海中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深圳市裕田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田龙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2022年7月7日指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担任裕田龙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依法开展清算工作。

经管理人调查,裕田龙公司设立2009年3月18日设立时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卢秋明。发起股东四人,分别为刘海照出资102万元,出资比例51%;卢秋明出资58万元,出资比例29%;熊立出资20万元,出资比例10%;彭水清出资20万元,出资比例10%。深圳邦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显示,各股东已于2009年3月16日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但是,管理人调取的裕田龙公司华夏银行宝安支行的银行流水发现,2009年3月23日裕田龙公司即将上述200万元出资款转入深圳市海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 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之规定,贵方及其他三位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裕田龙公司验资账户后短期内即将全部出资款向第三方公司转出,管理人初步判断该行为涉嫌股东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管理人依法通知贵方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裕田龙公司还出资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抽逃出资之日2009323日起算,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至 2022105日为145574.06)。如贵方能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管理人提供书面证据材料;如贵方逾期未返还抽逃出资本息,亦未向管理人提交不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证据材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贵方承担。

特此通知。

附:

1、裁定书、决定书、公告;

2、管理人账户信息:户名深圳市裕田龙科技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7917 0078 8013 0000 8518 

3、管理人联系方式:深圳市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A-10F,杜律师 13509620119。

 

 

                                     

                             深圳市裕田龙科技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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