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天鑫公司及阜东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公告-天鑫公司及阜东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公开时间:2024-08-05 公 开 人:新疆天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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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公 

2018年11月13日,院根据债务人新疆天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新疆天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鑫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3年8月21日指定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新疆天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具体工作。2024626日,管理人以天鑫公司已不具备重整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止天鑫公司重整程序,宣告天鑫公司破产。2024719日,本院依法裁定终止天鑫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天鑫公司破产。

202473日,申请人阜康市阜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公司成立后,自2018年开始无法正常开工生产,至今处于停产状态,公司亏损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2024年7月11日裁定受理阜康市阜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2024715天鑫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天鑫公司、阜东公司两家公司人格高度混同、具有实质合并破产必要性为由,申请两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本院于2024724裁定新疆天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阜康市阜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并于2024726指定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阜康市阜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债务人阜东公司曾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受理后经审理发现,阜东公司不符合申请重整条件,故于2022年12月5日依法裁定驳回重整申请。本次阜东公司被纳入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程序为该公司第二次进入破产程序。对于阜东公司首次破产受理期间,原管理人已进行审查并向债权人会议提交核查的债权,本次不再重复处理,认定结果以原认定结果为准;各位债权人如有异议可向管理人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此前尚未申报过债权的债权人可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首次破产时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向管理人接续申报至本次受理阜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之日(2024年7月11日)期间的利息,并提供利息计算方式。

阜东公司的债权人如需主张权利的,应于2024年9月19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1A2201室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李馨,联系电话:18016866893。联系人:崔振翔,联系电话:19199290517。)书面提出主张。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债权人承担。未 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阜东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阜康市阜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天鑫公司已申报过债权的债权人无需重复申报;未申报过债权的债权人参照本公告关于阜东公司尚未申报过债权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要求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

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待确定后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


附件

阜东天鑫合并破产裁定书.pdf 下载
天鑫阜东合并破产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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