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琼 01 强清 19 号

(2025)琼 01 强清 19 号

公开时间:2025-05-31 公 开 人:林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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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 2025 年 2 月 5 日作出(2025)琼 01 清申 8 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受理海南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海南金利
石梅湾旅游开发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并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海南金利石梅湾旅
游开发公司清算组。海南金利石梅湾旅游开发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5 年 6 月 2 日前,向海南金利石梅湾旅游开发公司清算组(通
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 36 号华能大厦 16 层 B 座;联系人:
林少勇 13907599795、0898-66518572,传真:0898-66511800;)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方
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
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
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南金利石梅湾旅游开发公司的债务人或
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海南金利石梅湾旅游开发公司清算组清偿
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 9:00 于本院破产法庭(海口市
秀英区海盛路 68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
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 2 —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
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
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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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琼01强清19号-02-公告-一债会【一债会公告用】.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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