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案件终结裁定

强制清算案件终结裁定

公开时间:2023-04-13 公 开 人:鄂州鄂丰橡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浏览次数:1698次
  • 打印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7强清1号之一

申请人:鄂州鄂丰橡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柯国顺。

湖北大学以鄂州鄂丰橡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后,虽成立清算组但无法在法定期间内进行清算为由,以股东身份向本院申请对鄂州鄂丰橡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2247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湖北大学对被申请人鄂州鄂丰橡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担任鄂州鄂丰橡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202346日,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清算组在接管后,对公司的资产核查、清理工作已经完毕,依法制作了《鄂州鄂丰橡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案清算报告》,取得公司股东的确认,对相关公司资产进行分配和处理,故请求本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本案中,根据清算组提交的工作报告以及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清算组完成了资产核查、财产分配等清算工作,并向本院提交了清算报告,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鄂州鄂丰橡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案清算报告》;

二、终结鄂州鄂丰橡塑材料有限责任公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目起生效。

 


附件

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