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管理人债权核查通知书(第五次)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管理人债权核查通知书(第五次)

公开时间:2024-01-23 公 开 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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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管理人

债权核查通知书(第五次)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及债权人:

2022630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莆田市佰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22816日指定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福建信实(莆田)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2022930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对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众和纺织有限公司、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厦门黄岩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一、债权核查范围

对原暂缓审查及补充申报的债权,管理人现已完成部分债权审查认定工作,并编制《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债权表(债权人会议第五次核查稿)》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详见附表)。

二、债权核查方式

本次债权核查采取非现场核查方式。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将债权表等债权核查资料、信息送达债权人及债务人进行债权核查,并同时将债权表等债权核查资料、信息上传至“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供核查。债权人及债务人可登录该网站,并在搜索框中输入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管理人债权核查通知(第五次),下载本次债权核查资料、信息进行债权核查。

三、债权核查期限

本次债权核查期限:2024124日起至2024125日结束。

四、债权异议处理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向管理人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即202429日前)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也可以不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而直接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即202429日前)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五、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九楼

联系人:方律师、田律师

联系电话:1885055859018850558690

特此通知

 

附:《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债权表(债权人会议第五次核查稿)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管理人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债权核查通知书(第五次)及债权表.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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