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防工程建设开发公司不予认定债权清单(一)

成都市人防工程建设开发公司不予认定债权清单(一)

公开时间:2024-07-09 公 开 人:成都市人防工程建设开发公司破产清算组
浏览次数:2690次
  • 打印
成都市人防工程建设开发公司不予认定债权清单
截至2005年10月27日
单位:元
序号债权人名称债权来由债权申报情况不予认定理由
债权性质本金孳息 合计 
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其他
1四川凯莱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东御河项目尾款普通债权131,728.100.000.000.000.000.00       131,728.10根据人防开发公司与债权人在1996年1月12日签订的协议,人防开发公司将一套76平米的房屋交付债权人后,应由债权人向人防开发公司支付差价638010元。但据债权人介绍,由于房屋一直没有交付,故申报债权。为此,该债权只有在调查清楚房屋产权现状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债权债务关系。但债权人表示,该房屋仍由其占用,且开发商为“商拓公司”。故对该笔债权不予认定。
2唐仲达工资、垫付水费、租金、工程款等普通债权113746.850.000.000.000.000.00       113,746.85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人防开发公司的劳动关系和代垫费用应由人防开发公司支付的证据,故不予认定。
3黄德芳办理青白江项目产权证,并退还房屋面积差异购房款20460元普通债权20,460.000.000.000.000.000.00        20,460.00房屋面积差异需要测绘机构测量后或到青白江房管局调取房产信息后才能确认。已通知债权人补充提交申报材料,目前未接收到补充申报材料。故不予认定。
4蔡学成工程款普通债权8,320.000.000.000.000.000.00         8,320.001、债权人申报债权所依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其与锦江区均隆地区危改指挥部基建办公室签订的,人防开发公司不是直接合同主体,难以认定为人防开发公司债务;
2、没有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证明,难以计算债权金额。
清算组无法与债权人取得联系以通知补充资料,故不予认定。
5成都亿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普通债权229,416.531,577,513.120.000.000.000.00     1,806,929.65债权人仅提交了一份借款合同,未提供借款凭证,依据现有资料难以认定其债权。清算组与该公司当年的经办人联系,他说这个公司只是一个名义,实际上是他本人借款,按照当时规定借用一个公司的名义。他本人不再向人防开发公司主张权利。故不予认定。
6张建成垫付集资款退款普通债权25,722.000.000.000.000.000.00        25,722.00债权人仅提交了一份债权情况说明,根据说明介绍,其债权产生是人防开发公司领导口头要其垫付的集资款退款,其债权真实性难以认定。故不予认定。
7长城宏业酒店有限公司退租损失普通债权5,440,435.590.000.000.000.000.00     5,440,435.591、根据现有申报资料,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通信工程建设合同书》签订于1996年1月15日,工程施工时间为1996年1月3日-1996年底,未查见履行情况,可能超过诉讼时效。
2、根据协议约定,该工程总造价为590000元,现有资料暂无法查明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建议通知债权人补充提交申报材料。
2021年3月23日,清算组与该债权人联系,该债权人表示他们财务资料上没有这笔债务,没有材料提供。故不予认定。
8中国工商银行资阳分行(原资阳金辉)投资款普通债权9,100,000.000.000.000.000.000.00     9,100,000.001、根据工商银行的说明,其申报的债权是第三方对人防开发公司的债权,在未获得第三方确认之前,工商银行向人防开发公司申报债权缺乏法律依据。
2、依据工商银行仅提交的一份债权核对说明和债权申报申请书,清算组现无法核查其所述债权情况的真实性。
已通知债权人补充提交申报材料,目前未接收到补充申报材料。故不予认定。
9成都铁路分局成都地区住宅管理委员会借款本金普通债权190,000.00280,000.000.000.000.000.00       470,000.00债权人申报债权分别是借款本金190000元,借款利息280000元。但依人防开发公司出具的还款清单和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记载,人防开发公司仅欠本金47.3445元未归还。审计结论认为该笔款已于2006年偿还。故不予认定。
10刘新亚借款普通债权250,000.00337,500.000.000.000.000.00       587,500.00此债权是刘新亚以自己名义向双木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借的款项,刘新亚以此向人防开发公司申报债权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认定。
11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结算款普通债权201,039.180.000.000.000.000.00       201,039.18根据债权人提交的《协议书》记载,人防开发公司用房抵债后,已清偿额已大于应付工程款。债权人在核算工程款时将对第三人的借款债权融入其中,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认定。
12成都市三星金属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普通债权51,015.950.000.000.000.000.00        51,015.95缺债权申报资料,不予认定。
13李天星/普通债权80,000.000.000.000.000.000.00        80,000.00缺债权申报资料,不予认定。

1.申报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债权审查表后15日内向清算组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应证据材料。

2.若申报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对清算组审查结果无异议且愿意接受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有异议,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附件

(人防)不予认定债权公示清单.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