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发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产权确认民事裁定书

江苏兴发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产权确认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1-02-19 公 开 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扬州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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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发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产权确认民事裁定书

 

(2016)1023民破5-4

 

申请人:江苏兴发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20号文昌国际大厦502室。

202114日,申请人江苏兴发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宝应县人民法院提出报告称,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的江苏兴发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资产已成交,宝应县开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总价144,201,617.00元竞买取得江苏兴发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设备以及存货【1房屋建筑物以及构筑物、树木绿化成交价合计97,683,210.00元;2土地证号为宝国用(2013)第4000035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17,695.00平方米,成交价为37,488,000.00元;3、设备成交价合计8,785,712.00元,其中:机器设备成交价合计8,477,347.00元,办公设备成交价为308,365.00元;4、存货成交价为244,695.00】,并已付清全部拍卖价款。综上,请求宝应县人民法院对管理人拍卖处置资产依法裁定。

宝应县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申请人拍卖手续完备、拍卖程序合法、拍卖成交且竞买人付清全部价款后,拍卖的标的物即应归竞买人宝应县开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江苏兴发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设备以及存货【1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94,682.91平方米)以及构筑物、树木绿化;2土地证号为宝国用(2013)第4000035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17,695.00平方米;3、设备(包含机器设备、办公设备);4、存货】归竞买人宝应县开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有或者享有土地使用权。

二、竞买人宝应县开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6)1023民破5-4号民事裁定办理上述已登记的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不包括江苏兴发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北侧的空地一块。

 

江苏兴发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0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宝应县人民法院下达的 (2016)1023民破5-4号产权确认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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