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森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核查通知

太仓市森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核查通知

公开时间:2021-04-14 公 开 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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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6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85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王颖、沈小文对太仓市森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丰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0)苏0585破16号决定书,指定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森丰公司管理人。

作为管理人,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勤勉尽职地调查、核实债务人所欠之债务,并形成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核查。

 

一、债权审查机制

为了保质保量完成对申报债权的审查工作,管理人委派多名工作人员组成债权组进行债权审査工作。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先由债权组成员指导填写相应资料,初步整理后形成申报档案,然后进入审查程序。审查程序分为四步进行:

1、债权组初审工作人员从主体是否适格、证据的完整性及证明效力、诉讼时效、债权的性质等法律角度审查申报人的债权证据,遇到证据提交不全的情况,及时与申报人联系,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证据;

2、债权组负责人对初审工作人员审核的债权情况进行复核,如遇申报人提供的证据充分,但存在申报金额与核实金额不符的情况,立即联系申报人对账,并制作相应的调查笔录;

3、债权组负责人根据申报债权的基本情况、初审工作人员意见,将债权申报情况提交管理人终审工作人员

4、终审工作人员综合前述意见,作出债权认定结果。

遇到疑难复杂的债权申报或与前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终审工作人员召集各组进行合议。经商讨形成一致意见后最终确认债权。

因此,每一笔债权均经过严格审查才能最终确认。

 

二、债权通知、申报情况

1、通知申报债权

2020年11月17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信息,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同日,管理人亦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相关公告。

管理人根据从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及裁判文书网查询的森丰公司的涉案情况整理债权人名册。通过核对全国裁判文书网上与森丰公司有关的裁判文书、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法院调档等多种方式查询确认已知债权人的联系方式。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7日之前向245家债权人邮寄或直接送达债权申报通知及申报材料。

2、债权申报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共有43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为人民币22,674,777.73元,其中税收债权为人民币0元,社保债权为0元,普通债权为人民币22,674,777.73元,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为人民币0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17号债权人余莉莉王鸿珍,31号债权人言子峯赵菊妹,40号债权人俞秀凤吕岳祥撤回申报。除了撤回申报的那3个,其他债权人申报金额变化。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包括:44号王真,45号应爱敏,46号陈妍,47号胡广银,48号梅学如梅学生,49号程琳、王丽华,50号章建亮,51号太仓市森茂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

截至2021414日,共有48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为人民币39,251,949.25元,其中税收债权为人民币0元,社保债权0元,普通债权为人民币39,251,949.25元,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为人民币0元。

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了债权表。为此,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登记、审查,并于2021年4月14日编制了《太仓市森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

3、职工债权的调查工作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调查职工债权情况后予以公示,经管理人赴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调查,发现森丰公司职工债权,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18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公示职工债权的审查情况。

 

三、债权审查情况

经管理人审查,截至2021年4月14日森丰公司无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无税务债权,无社保债权,职工债权;认定普通债权金额人民币17,232,275.89元,待认定金额为人民币0元,不予认定金额为人民币22,019,673.36元。

(一)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审査情况

无。

(二)职工债权的审查情况

见上述“3、职工债权的调查工作”。

(三)税务债权和社保债权的审査情况

无。

)不予认定债权的原因

截至2021年4月14日,申报债权中的不予认定金额为22,019,673.36元。债权不予认定的原因主要有:1.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法律依据不成立;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印发的《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等规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产生的加倍部分迟延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3. 超出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申报了金额;4. 其他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而申报的金额。

 

四、异议债权的救济途径

现管理人将上述债权编制进《太仓市森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表(2021414)》(以下简称《债权表》,详见附件),现将该《债权表》寄送给各位债权人,请各位债权人核查。

各位债权人如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请在2021430日前向案件受理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对于经债权人核查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将提请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特此报告!

附件:《太仓市森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表2021414)》

 

                                  太仓市森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月十

 

 

管理人联系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狮山科技馆5楼

联系人:经理,电话:17849441101


附件

债权核查报告-太仓森丰 0414.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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