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宏创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向管理人履行交接及配合清算义务的通知

怀安宏创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向管理人履行交接及配合清算义务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06-11 公 开 人:怀安宏创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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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安宏创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股东郑淑萍;监事、股东刘玉明:

2024年1218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728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对怀安宏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随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担任怀安宏创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宏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负有妥善保管宏创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并将前述资料移交给管理人的义务。

鉴于管理人截止现在无法联系到上述人员,现管理人通知如下:

1.上述人员应维护及保管好资产及相应的材料,并于收到本函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进行交接(交接资料清单见附):

2.配合管理人的清算工作,如实告知管理人有关宏创公司的情况,回答法院、管理人的问询。

同时提示如怠于或拒绝配合管理人的工作法律风险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18条第三款“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管理人联系方式:杨律师 15303333508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财富中心B1座520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特此通知。

                            

怀安宏创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6月9日

附件:资料交接清单

 

资料交接清单

 

序号

资料清单

资料明细单

1

基本证件

公司的证照、各类印章

2

银行材料

开户许可证、网银等银行类资料

3

财务资料

包括原始凭证、各类账册、审计报告等

4

劳资管理

包括劳动合同、工资表、员工联系方式、管理类文件等资料

5

业务经营

包括业务合同、业务履行情况等资料

6

司法诉讼

包括已结诉讼案件和未结诉讼案件及履行情况等资料

7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情况

8

其他资料

公司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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