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石狮市正旺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宣告石狮市正旺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12-11 公 开 人:石狮市正旺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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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58131之一

 

申请人:石狮市正旺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1011日,石狮市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王波的申请,裁定受理石狮市正旺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债权人王波推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依法指定公与勤破产清算服务(重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担任石狮市正旺服装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20241211日,石狮市正旺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宣告破产申请书。管理人称,截至2024年12月11日,管理人已实际清收到账的现金资产总额为3050元,已确认王波等2家债权人共计2笔无异议债权,确认无异议债权总额5000元。管理人认为,石狮市正旺服装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宣告情形。

本院认为,石狮市正旺服装有限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足以认定石狮市正旺服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石狮市正旺服装有限公司宣告破产,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石狮市正旺服装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蔡志勇

              

            梁秋芳

 

 

 

 

十二月十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陈冰冰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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