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大炭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遴选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湖北博大炭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遴选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3-01-30 公 开 人:湖北博大炭化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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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博大炭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遴选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孝感市安陆市人民法院(下称“安陆法院”)于2022年2月17日根据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9清终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了傅德平申请湖北博大炭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5月25日指定孝感市多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湖北博大炭化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为顺利推进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现管理人向社会公开遴选具有相关资质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分别承担湖北博大炭化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评估工作,具体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企业基本情况

湖北博大炭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公司”)于1999213日成立,营业期限20099月17日至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史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7069524257注册地安陆市南城四里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经营范围为碳素制品生产、销售;铝锭销售。

二、报名条件

(一)参选机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专业资质;

(二)评估机构应同时具备房产评估、土地评估和资产评估等有效资质证明文件;

(三)具有破产企业审计、评估业务实践经验或承办过重大复杂清算案件、破产案件的优先;

(四)近三年在本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无不良记录,未受到政府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未被司法机关判处承担法律责任,且参选机构与博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不存在利害关系;

(五)参选机构为本项目所选派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善于沟通与合作。

(六)满足管理人对本项目所提出的各项服务要求:

1.破产清算审计报告应在机构中选进场2个月内日出具。

2.评估报告应在机构中选进场2个月内日出具

3.破产清算审计机构服务内容:

1)对博大公司截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的出资、资产、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

2)全面审查博大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

3)对博大公司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情形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查意见;

4)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就有关专业问题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的询问;

5)配合管理人制定博大公司的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务分配方案等法律文件;

6)对管理人在博大公司破产期间的财务收支进行专项审计,出具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7)协助管理人在破产期间的税务申报工作及相应税款的缴纳;

8)管理人认为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项审计工作。

4.破产清算评估机构服务内容:

1)对博大公司截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对管理人需要进行单项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3)配合管理人全面盘点破产财产,全面梳理资产权属情况;(4)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的其他价值咨询报告;

5)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6)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就有关专业问题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询问;

7)管理人认为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专项评估工作。

(八)收费合理:

1.审计机构收费按《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规【2010】265号),采用固定金额报价方式;评估机构按《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评协〔2012〕55号),采用折扣率报价和最高限价方式(费用包含整体报告和单项报告的所有包干费用,按最终出具整体评估报告金额依据评估收费标准计算折扣和最高限价收费);

2.审计、评估过程中产生的人员、差旅等所有相关费用由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自行承担;

3.中选的审计、评估机构同意先行按照本公告时间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并承诺审计、评估费用在企业资产变现回收后、破产清算终结前一次性收取。

三、参选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参与本次选聘工作的审计、评估机构需按照如下清单提供材料,以备管理人遴选评定:

1.参加博大公司破产案件审计、评估工作的申请书(原件);

2.报价函(格式自拟,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报价、支付方式、支付节点);

3.审计、评估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成立时间、机构规模、团队建设、团队管理情况等;

4.有效的审计、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许可)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项目负责人指定书,且附不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6.参与本案的团队成员名单,团队成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例如审计师或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参选机构以往承办破产审计、评估工作的工作业绩(A.有关数据以相关人民法院或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法律文书为准;B.应明确是独立履职还是协助参与);

8.工作方案(格式自拟,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设置、人员分工、工作流程和工作计划进度);

9.其他参选机构认为需要列入的内容。

参选机构应将上述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参选机构公章、骑缝章。申报资料应按序装订,提交一式叁份(密封袋装,正本壹份副本两份)。

参选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资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立即取消遴选资格。参选机构在向管理人提交申报资料原件的同时,应同时向管理人邮箱发送电子版本一套。

四、报名方式

1.材料邮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50号山河大厦41层,邮政编码:430077;联系人:王丰小;联系电话:13367253488;邮箱号:13367253488@189.cn

2.报名截止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18:00】止,将申报材料现场送达或邮寄至管理人上述办公地址。若以邮寄方式报名的,以申报材料快递送达时间为准,逾期提交申报材料的,管理人有权拒收。

五、其他事项

l.本次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系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而为,选聘过程接受安陆法院与本案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遴选流程: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将组织评审,综合考虑各参选机构的报价、资质、规模、经验等事项,并报请安陆法院择优选择、最终确定,或者摇号确定本案的审计、评估机构;

3.关于最终中选结果,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中选机构,对于已报名但未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4.审计、评估机构的入场时间待签订委托合同后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

5.本次审计、评估的公告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具体工作内容以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所载内容为准。

6.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博大公司管理人。   

    

湖北博大炭化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1

申请书

湖北博大炭化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社会中介机构名称)已收悉你单位登载的《关于湖北博大炭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遴选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内容。经自查,我单位符合该公告规定的报名条件,且不存在可能影响履行职责的利害关系。

 

经研究,确认我单位(我团队)参加湖北博大炭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遴选审计、评估机构的竞争。

 

特此申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指定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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