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推介公告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推介公告

公开时间:2023-06-30 公 开 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898次
  • 打印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推介公告

20227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新华信托清算组为管理人。2022714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天津新华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创富”)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新华信托清算组为管理人。2022715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对新华信托与天津创富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2023526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宣告新华信托与天津创富破产。

为顺利开展后续新华信托管理人对信托产品“新华信托·镇江冠城商业中心项目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镇江冠城项目”)项下对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城公司”)的债权的公开变价处置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推介,寻找意向方。

以下新华信托参与的交易、法律文件签署、权属登记等均属于新华信托作为信托产品受托人履行受托人职责,产生的一切法律关系和相关责任均由信托产品承担。

一、拟拍卖标的

镇江冠城项目对冠城公司的债权。

二、拟拍卖标的基本情况

(一)债权基本情况

201210月,新华信托与冠城公司订立《冠城商业中心项目信托融资合同》(合同编号:新华信托合同第E1550003号),双方约定,冠城公司以其享有的冠城商业中心项目的收益权向新华信托进行信托融资,融资金额以新华信托拟成立的镇江冠城项目实际募集的信托基金为准,冠城公司以冠城商业中心项目的出租、出售收入及其他收入作为信托本息的主要还款来源,融资期限2年。

20121030日,新华信托通过《新华信托·镇江冠城商业中心项目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存托合同》(合同编号:NCT[2012]E1550089号)成立镇江冠城项目,募集信托资金22,000万元,专项用于冠城商业中心项目的开发建设。

后因债务人逾期还款,新华信托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一审、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于201767日下达二审终审生效判决书,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383号民事判决书、重庆高院(2016)渝民终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冠城公司于终审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8,520,656.13元、逾期罚息1,589,274.82元及自20156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以28,520,656.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04%计算),利随本清;

2.新华信托有权对被告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

3.上海冠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仇明芳对冠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主债务人情况

债务人冠城公司名下资产主要为冠城商业中心项目。该项目坐落于镇江市丹徒区金谷东路与谷阳大道交汇处,属于丹徒区的中心区域。项目占地20.3亩,共建成商铺155套,合计面积44,364.51。项目已经全部建成,并已取得房产证。

三、担保及保全情况

(一)抵押担保

1.冠城商业中心房屋所有权抵押

20131225日,冠城公司与新华信托签订《抵押合同》(新华信托合同第T6130068号),201526日,签订《抵押合同补充协议》(新华信托合同第W0020135号),以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谷阳大道88号冠城商业中心8102103106107108109111112115116117157241242342343402407442443501601602室的房产,向新华信托提供抵押担保。

经过后续数轮解押,目前新华信托仅就上述2412423423434425处房产享有抵押权。

(二)保证担保

上海冠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仇明芳及其配偶王露萍对债务人的债务本息偿还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上海冠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

20121024日,上海冠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新华信托签订《保证合同》(新华信托合同第E1550005号),为主合同项下的信托本金及其预期收益、信托计划费用、以及处置期信托计划收益和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实现信托财产变现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仇明芳、王露萍连带责任保证

20121026日,仇明芳及其配偶王露萍与新华信托签订《保证合同》(新华信托合同第E1550004号),为主合同项下的信托本金及其预期收益、信托计划费用、以及处置期信托计划收益和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实现信托财产变现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三)保全情况

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执他4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重庆高院(2016)渝民终592号民事判决书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执保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5273号执行裁定书,先后查封、续查封以下财产: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大道88号冠城商业中心8241242342343442号五套房屋,初次查封三年,续查封从201919日起,续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127日,再次进行续查封,期限为三年,至2024126日,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抵押物坐落

面积(㎡)

用途

1

丹徒区谷阳大道88号冠城商业中心8241

1349.19

商用

2

丹徒区谷阳大道88号冠城商业中心8242

2725.7

3

丹徒区谷阳大道88号冠城商业中心8342

1349.19

4

丹徒区谷阳大道88号冠城商业中心8343

2725.7

5

丹徒区谷阳大道88号冠城商业中心8442

1365.16

 

合计

9,514.94

 

四、底层资产优势介绍

本笔债权底层有不动产抵押,不动产具有较高的价值;且被抵押的房产已全部建成并办理了房产证。同时,冠城项目处于镇江市丹徒区的核心位置,具备较大的价值,该项目目前已经处于逐步恢复的状态。

五、优先购买权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应资产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购买方,需在资产正式拍卖竞价前3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经管理人审查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参与竞买。

六、竞买人资质要求

(一)本资产的竞买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免责声明

(一)管理人本次处置标的为新华信托作为受托人管理的信托产品底层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信托财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信托产品承担、产生的一切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管理人仅根据已知信息对标的资产情况进行描述,具体资产以意向买受人尽调情况为准。管理人不对标的资产的效力、金额、性质、是否过诉讼时效、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可以收回作出任何担保,不承担本标的资产瑕疵保证,相关风险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三)本公告仅用于资产推介,信息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要约邀请或转让承诺,管理人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具体资产信息以实际尽调为准,对于可能存在的或有风险意向竞买人应充分知悉。具体拍卖事宜以后续管理人发布的《拍卖公告》为准。

 

欢迎社会各界有意向者致电或来函咨询,也可点击“我有意向”,关注后续标的物介绍、拍卖公告、须知等。

 

联系人:新华信托管理人

联系电话:18983943140023-6849 8563023-6849 8593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31幢新华金融大厦1307办公室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