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明公告

释明公告

公开时间:2024-11-22 公 开 人:南京银叶燃气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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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叶燃气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于20241120日依法作出(2024)苏01强清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煤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南京银叶燃气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叶公司)的强制清算请,并指定江苏天宏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清算组依法负责对南京银叶燃气服务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工作。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启动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至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册、账簿、文书重要文件等资料如未提供企业印章,原印章自公告之日起视为作废,以南京银叶燃气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公章为企业印章;(二)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有关人员,主要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公司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等。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根据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清算组依法向你方公告释明:在南京银叶燃气服务有限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你方有义务主动向清算组说明南京银叶燃气服务有限公司情况,移交公司公章、证照、财产、账册、文件,并告知相关人员的下落。请于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与清算组工作人员联系,办理交接手续,答复关于财产及业务的询问,并配合清算组完成强制清算相关工作。如你方怠于行使法定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清算组将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提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有关权利人可向你方主张权利,要求你方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告知!

 

                                                 南京银叶燃气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1122

 

清算组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1506

联系人:李征宇

联系电话:187957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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