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审查原则

债权审查原则

公开时间:2021-12-07 公 开 人:惠阳城建开发(集团)全通投资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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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拟订了债权审查原则并予以公示。

1)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必须有真实、准确、充分的证据证明。凡证据不足、且债务人审计报告无记载的,不予确认;证据不足但审计报告有记载的,以审计报告确认金额为准,但申报金额少于审计报告确认金额的,以申报金额为准;审计报告虽有记载但债权人主张的债权发生事实与证据相矛盾的,暂不予确认;审计报告虽无记载但证据充分的,管理人根据证据依法确定;申报债权若为已经司法或仲裁程序确认的,无论审计报告是否有记载,均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进行确认,但管理人依法申请撤销的除外;

2)管理人主动审查申报债权的诉讼时效与申请执行时效。凡超过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时效,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证据的,不予确认;

3)申报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但尚未审结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7条、59条规定,对其申报债权暂不予以确认,待诉讼或仲裁审结后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逬行确认,但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建议法院以其申报金额或管理人调整额临时确定债权,行使表决权;

4)债权申报中包含利息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其利息计算期限截至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日,即2021年916日(不含当日)

5)已经司法或仲裁确认的债权,债权人申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在2014年7月31日以前,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在2014年8月1日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之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6)债权人申报利息但未提出明确金额及计算方法的,待债权人明确申报利息金额及计算方法后予以审查确认;

7)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并申报债权的,按其实际代替清偿金额予以确认;尚未代替清偿债务且主债权人已经申报债权的,保证人的债权申报不予确认;

8)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债权申报人需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所担保债务的主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据;

9)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1款(五)项、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因此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10)汇率折算以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日(2021年9月16日)的市场汇率中间价为准;

11)债权人有权申报利息或诉讼费等债权而未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但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同时须承担管理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1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而没有主张抵押事实和优先受偿权利的,视为放弃优先受偿权,对其所申报债权按照普通债权予以对待;

1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的规定,管理人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处获取的财产,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债权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管理人应债权人的请求将其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14)凡管理人通知债权人补交证据的,债权人应及时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5)本原则未尽事宜,由管理人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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