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的报告(第二次核查)

关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的报告(第二次核查)

公开时间:2025-04-11 公 开 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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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州中院”)于2023421日作出(2023)鄂10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荆州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2023 423日作出(2023)鄂102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37 18日,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请全体债权人核查债权表。会后,管理人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新增申报债权、待定债权进行了审查并对原申报债权进行复审,现将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如下: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提请法院裁定确认无争议债权情况

管理人于2023718日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同日,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送交债务人核对。在规定时间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15日即202383日之前),湖北大正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上海证券报社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卓凡园林有限公司5户债权人对债权表提出异议,其他债权人未提出异议。

经核查、核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共57笔(其中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笔债权同时包含1笔有财产担保债权和1笔普通债权),债权人共46户,无异议债权金额2,317,038,476.59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6笔计365,519,299.22元,社保债权1笔计1,987,633.16元,普通债权51笔计1,949,531,544.21元。

20238月,管理人申请荆州中院裁定确认上述无异议债权,随后荆州中院出具裁定确认无争议债权,并送达相应债权人。

二、一债会后债权异议审查及待定债权审查情况

(一)债权异议审查情况

1、湖北大正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异议审查情况:该公司认为管理人对其申报的30,287,700.00元债权未予确认有误,在异议期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管理人对该公司提交的债权异议未予支持并对其进行了答复。其后,该公司向荆州中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荆州中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民终14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为大正担保公司与凯乐科技公司签订系列反担保合同,未经凯乐科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系列反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无效后,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定凯乐科技在大正公司已经代偿且不能得到实际清偿金额部分的三分之一即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管理人按照生效判决确认其享有500万元普通债权。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债权异议审查情况:该行认为管理人对其申报的破产申请受理之前所产生的迟延履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未予确认有误,在异议期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管理人经审查认为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如将该部分利息作为破产债权予以确认,实际上将导致惩罚措施转嫁于其他债权人,有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原则。因此,对该行提交的债权异议,管理人未予支持并对其进行答复。管理人答复后,该行并未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3、上海证券报社有限公司债权异议审查情况:该公司认为管理人对其申报的1,770,278.56元债权仅认定40万元有误,在异议期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该行向管理人补充提交了凯乐科技原董事会秘书陈杰的证人证言,证明凯乐科技欠付信息披露费共计1427500元,且债权申报人分别于201595日、201795日、2019630日、2021730日、20221231日向凯乐科技发出信息披露服务费催款函。管理人经调查,202171日至2024630日常年信披合同(服务费300000元)履行至20221231日,因此该阶段信披服务费为150000元,并非债权申报人主张的200000元,应在申报本金1427500元中扣减5万元,另对其主张的利息及其他费用342778.56元不予支持。因此,凯乐科技欠付该公司的信披服务费共计1,377,500元。管理人向该公司书面答复审查意见。管理人答复后,该公司并未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4、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债权异议审查情况:该公司认为管理人对其申报的559,250元债权不予认定有误,在异议期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管理人根据凯乐科技相关工作人员关于“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对凯乐科技进入预重整及债务重组未作出实质性贡献”的表述,对其异议未予支持并对其进行答复。其后,该公司向荆州中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荆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凯乐科技向该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的条件已经成就,判决确认该公司对凯乐科技享有559100元破产债权。因此,管理人按照法院判决对其债权进行确认。

5、上海卓凡园林有限公司债权异议审查情况:该公司认为管理人对其主张的违约金债权支持不足额,并明确补充要求将违约金计算至破产受理前一日即2023420日。管理人审查认为该公司主张的计算至2023420日的违约金为609,969.22元未超过该公司依法享有的违约金债权范围,管理人复核后认定该公司债权总额为4,932,452.06元,并对其予以答复。管理人答复后,该公司并未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6、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申报的145,407,011.50元有财产担保债权。一债会上管理人对其债权不予确认,该公司提出异议后,管理人根据另案生效判决予以重新审查:武汉中院2024923日作出(2024)鄂01民撤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科达公司因贷款需要与贷款方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就应收账款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办理质押期间,凯乐科技公司与科达公司、华鑫信托签订了《债权债务确认书》。在确认书中,凯乐科技公司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此,法院认为华融资产湖北公司有权在科达商贸公司对凯乐科技公司享有的9000万元应收账款在案涉贷款本金1255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华融资产湖北公司已更名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因此,管理人确认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对凯乐科技享有9000万元债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二)暂缓认定债权审查情况

一债会上,管理人暂缓认定债权如下:

1江苏亨通智能物联系统有限公司申报的581,488,075.00元普通债权

2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329,947,060.80元普通债权

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申报的171,823,930.50元普通债权;

4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报的107,713,318.25元普通债权

5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1,500,000.00元普通债权

6国家税务总局公安县税务局申报的458,519,599.40元税款债权;

7、公安县医疗保障局申报的69,095,309.00元社保债权

8荆州京创腾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53,340,000.00普通债权;

9陈立平申报的13,698,958.33元中的12,529,822.87元普通债权

10、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的2,067,694.07元中的80,060.91元社保债权;

11、张平等1172笔因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申报的545,445,147.42元普通债权。

上述债权中,管理人已审查认定债权如下:

1、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329,947,060.80元普通债权:经管理人调查,该笔债权系凯乐量子依据与凯乐科技在20201月至20232月期间的转账流水差额申报,鉴于凯乐量子与凯乐科技之间系关联公司,且多笔转账流水并无相应的合同,缺乏正当依据,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管理人将该笔债权全额认定为劣后债权。

2、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申报的171,823,930.50元普通债权:该公司申报债权系依据长沙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一债会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1013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管理人根据该二审判决对该公司申报的债权予以全额认定,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

3、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报的107,713,318.25元普通债权20231219日,管理人收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8民终2957号判决书,管理人根据生效判决书认定其享有107,399,191.08元普通债权。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1,500,000.00元普通债权:根据该公司与凯乐科技签订的《委托股票转让协议》,凯乐科技应向其支付推荐挂牌费1,000,000.00元,年度持续督导初费500,000.00元计算至破产受理前一日即2023420日为500000/365*9=12,328.77元。因此,管理人认定其债权金额为1,012,328.77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5、公安县医疗保障局申报的69,095,309.00元社保债权。根据税收征管相关政策,医保欠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缴,公安县医疗保障局已将该笔债权通过公安县税务局申报,因此管理人对其原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

6、荆州京创腾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53,340,000.00元普通债权:根据凯乐科技账面记载,截止2022930日对京创腾峰应付账款7,939,655.18元。该余额为冲抵京创腾峰未开票金额37,450,344.82 元及分红款7,950,000.00 后的余额。未冲抵前,账面显示欠付京创腾峰53,340,000.00 元,该金额与京创腾峰申报金额一致。经管理人调查,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未约定先票后款,且京创腾峰述称未开票是因为凯乐科技长期欠付大额货款,开票需要缴纳高额税款,故而未开票。鉴于此,特别是合同并没有约定开票是付款前提,且设备已交付多年,因此该因未开票扣减的37,450,344.82 元不应扣除,而7,950,000.00分红款抵扣的协议,双方均认可真实存在,该笔金额予以扣减,管理人认定其债权金额为45,390,000.0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7、陈立平申报的13,698,958.33元中的12,529,822.87元普通债权。管理人经调查,根据20215月陈立平与凯乐科技签订的《备忘录》,双方确认除凯乐科技欠付陈立平人民币12,529,822.87元外,双方无其他纠纷。因该《备忘录》并未约定利息,据此管理人认定其债权金额为12,529,822.87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8、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的2,067,694.07元中的80,060.91元社保债权。根据税收征管相关政策,社保欠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缴,公安县人社部门已将相关社保欠费通过公安县税务局申报,未通过税务局申报的,政府部门已经代偿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申报,因此对其原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

9、对于江苏亨通智能物联系统有限公司申报的581,488,075.00元普通债权、国家税务总局公安县税务局申报的458,519,599.40元税款债权、张平等1172笔因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申报的545,445,147.42元普通债权。因上述债权均涉及专网通信业务,而专网通信业务正在通过刑事司法程序处理,尚未作出最终结果,因此管理人对上述债权继续暂缓确认。

三、一债会后新增申报债权情况

2023818日,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债权补充申报的通知》,通知债权人按照要求于202383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此外,管理人还通过直接发送通知的方式通知北京中创为南京量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省统计局等单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截止2025410日,一债会后新增债权申报1024笔,相关申报、审查情况具体如下:

(一)新增有财产担保债权申报2

1、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报的17,020,120.91元有财产担保债权。根据荆州仲裁委员会(2022)荆仲字第30号裁决书,主债务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向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支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违约金,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公司提供的执行和解协议、票据,可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代偿责任,即已支付借款本金1500万元、违约金826,619.18元、仲裁费111,758元、执行费106,743.73元。根据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公司与凯乐科技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第二顺位抵押合同、他项权证,凯乐科技为民生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范围为上述1500万元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追偿费用,并以其自有的不动产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为民生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办理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合法有效。因此,管理人认定1500万元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剩余已支出的1045120.91元,应认定为普通债权。关于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公司申报的975,000.00元担保费,因反担保合同并未约定担保费具体金额,且提供的发票不能具体指向到该笔债权,不予认定。综上,确认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15000000元,普通债权1045120.91元。

2、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申报的100,000,000.00元有财产担保债权债权。由于该笔债权的主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管理人对该笔债权全额不予确认。

(二)新增社保债权申报356

1、公安县税务局申报的社保债权2笔:

1)职工养老保险欠费债权1笔:202543日,公安县人社局出具凯乐科技破产前在职人员欠缴养老保险核定单,涉及欠费职工253名,欠费总金额为6,696,994.5元,其中单位欠费2,482,917.73元,个人欠费1,028,979.14元,滞纳金为3,185,097.63元。202549日,公安县人社局出具凯乐科技破产前离职人员欠缴养老保险核定单,涉及欠费职工254名,欠费总额6,026,588.80元,其中单位欠费2,153,947.02元,个人欠费863,026.4元,滞纳金3,009,615.38元。公安县税务局根据公安县人社局出具的以上核定单,向管理人申报职工养老保险欠费债权12,723,583.30元,管理人经审查,单位欠费部分合计4,636,864.75元系社保债权,滞纳金合计6,194,713.01元系普通债权,个人欠费合计1,892,005.54元不属于破产债权。

2)职工医疗保险欠费债权1:公安县税务局20249月根据公安县医保局出具的核定单向管理人申报社保债权61,942,045.80元。202547日,公安县医保局向管理人提供《公安县医疗保障局凯乐公司医保核定工作进度汇报》,显示:根据医保部门最终测算,凯乐科技应缴未缴医保费用57,586,080.00元,其中单位应缴部分49,639,008.00,个人应缴部分7,947,072.00元。因此,根据医保部门最新提供的测算数据,管理人认定社保债权49,639,008.00元。

2、公安县信访局申报的社保债权1笔:凯乐科技进入破产程序后,因职工存在社保欠费情况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公安县信访局为相关职工垫付社保费用共计3,920,579.35元,其中包含社保本金3,906,128.80,滞纳金14,450.55元。管理人将其垫付的社保本金3,906,128.80元认定为社保债权,滞纳金14,450.55元认定为普通债权。

3279名职工申报的社保债权353:因凯乐科技破产前存在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部分职工自行补缴养老保险欠费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共计279名职工向管理人申报353笔社保债权合计5,045,142.60元。因部分职工存在多次补缴的情况,管理人将每次补缴形成的申报视为一笔债权,因此部分职工存在多笔申报的情况。因职工代凯乐科技向人社部门缴纳了养老保险,职工代缴的费用构成凯乐科技的不当得利。需要说明的是,不当得利债权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3年,因职工在凯乐科技进入破产清算时即20234月向管理人提交了相关社保费用返还诉求,其诉讼时效应自20234月起中断。因此,对于职工在20204月之后自行缴纳的社保费用,诉讼时效未届满,管理人予以依法认定,对于职工在20204月之前自行缴纳的社保费用,因诉讼时效届满,管理人全额不予确认。

职工自行补缴的社保欠费中,单位欠费部分合计1,295,721.13元应认定为社保债权,滞纳金924,414.64元应认定为普通债权,个人应缴部分及20204月前缴费2,825,006.83元全额不予确认。

(三)新增普通债权申报666

1、林先忠申报的271,361.28元普通债权。该笔债权系依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申报,申报金额与生效法律文书金额一致,管理人对该笔债权全额确认,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2、武汉泽信长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报的700万元普通债权202175日,凯乐科技与武汉泽信长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凯乐科技向其借款1200万元。其后,武汉泽信长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计转款1200万元,凯乐科技偿还500万元,剩余700万元未还。据此,管理人对该笔700万元债权全额确认,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3、湖北大正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增申报250万元普通债权。因湖北大正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增代偿750万元,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鄂民终14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裁判内容,其按照三分之一即250万元申报债权。对此,管理人予以全额确认,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的1000万元普通债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6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凯乐科技罚款1000万元。管理人认为,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债权人申报的行政处罚罚款应劣后于普通债权清偿,管理人确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债权金额1000万元,债权性质为劣后债权。

5、湖北省统计局申报的20万元普通债权。湖北省统计局202311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凯乐科技处以罚款20万元。管理人认为,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债权人申报的行政处罚罚款应劣后于普通债权清偿,管理人确认湖北省统计局债权金额20万元,债权性质为劣后债权。

 

6、北京中创为南京量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报的27,643,064.00元普通债权。该笔债权涉及专网业务,专网业务相关事实正处于刑事司法程序,管理人对该笔债权暂缓确认。

7、富申实业公司因专网通信业务申报的57,969,999.50元普通债权。该笔债权涉及专网业务,专网业务相关事实正处于刑事司法程序,管理人对该笔债权暂缓确认。

8、高雷成等股民因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申报的659笔普通债权215,214,575.60。因证券虚假陈述相关事实涉及专网通信案件,管理人暂时予以全额暂缓认定。

四、一债会已确认债权变更情况

除了因债权异议审查复核更正及法院判决更正的债权外,因债权转让导致一债会已确认的下列债权应予更正:

1、债权人邹先力将其已被确认的1笔债权计58627.59元转让给谢静,该笔债权的债权人由邹先力变更为谢静。

2、债权人荆州市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已被确认的5笔债权合计143607.00元转让给谢静,该5笔债权的债权人由荆州市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谢静。

3、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将其已被确认的1笔有财产担保债权计213,630,494.22元、1笔普通债权计208,145,028.39元同时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该2笔债权的债权人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4、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报的66,931,395.00元债权。根据2020817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银行荆州开发区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凯乐科技三宗不动产所担保的债权发生期间为2020817日至2023817日,湖北银行分别于202065日、2020719日、202091日向主债务人凯乐量子发放贷款3500万元、3000万元、4900万元,仅4900万元债权发生在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期间内,因此凯乐科技三宗不动产所担保债权的本金为4900万元,对应的利息为4,720,333.33元,仲裁费371,895元,合计54,092,228.33元为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本金为1000万元,利息为963333.33元,合计10963333.33元。因此,确认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财产担保债权54,092,228.33元,普通债权10963333.33元。

5、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的2,067,694.07元中的1,987,633.16元社保债权。该部分债权因涉及职工社保待遇问题,政府部门已经代偿并通过公安县信访局申报,因此对其原已确认的1,987,633.16元社保债权不予确认。

五、债权申报审查汇总情况

一债会后至2025410日,管理人审查异议债权、待定债权、新增申报债权、复核更正债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第二次核查)》。

截止2025410日,管理人共审查2280笔债权,债权申报总额为5,889,223,646.34元,审查确认债权总额为3,425,754,386.96元,审查确认债权具体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8笔,审查确认金额546,435,458.05元;

2、社保债权159笔,审查确认金额59,477,722.68元;

3、普通债权164笔,审查确认金额2,479,694,145.43元;

4、劣后债权3笔,审查确认金额340,147,060.80元。

不予确认债权合计577,088,798.46,暂缓确认债权合计1,886,280,460.92元(详见《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汇总表)》)。

六、债权异议程序

凯乐科技、债权人如果对本次债权审查结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第二次核查)有异议,应当在第二次债权核查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荆州中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并同时将起诉状扫描件发送至管理人邮箱:klkjglr@163.com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凯乐科技、债权人在上述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管理人将依法向荆州中院申请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七、其他说明事项

1、截至2025410尚未申报的债权,不在本次债权审查范围内,待管理人审查后另行提交核查。

2、对于暂缓确认的债权,管理人将继续与各方保持沟通,继续推进审查工作,尽快形成债权审查结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债权表的编制系管理人根据目前证据审查认定,若发现有相反证据或申报的债权与事实不符的,或现行法律发生变化的,管理人有权依法对上述债权金额重新核定。

特此报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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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第二次核查)

2、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汇总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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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汇总表).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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