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江苏锦润投资有限公司对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江苏锦润投资有限公司对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3-06-10 公 开 人: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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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283破申30号

 

 

申请人:江苏锦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金

港中路265-267号。

法定代表人:卢其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亮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杭熹,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

兴市广陵镇顾周村。

法定代表人:蒋新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刚,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锦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润公司)以泰 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丰公司)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 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苏1283

破申62号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江苏锦润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


 

 

锦润公司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泰州中院于2022 9月8日作出(2021)苏12破终4号民事裁定:  、撤销泰 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3破申62号民事裁定;二、由泰 兴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江苏锦润投资有限公司对泰州市普丰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申请人锦润公司与普丰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苏12民  537 号民事调解书: 一、上诉人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 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锦润投资有限公司一致同意以3000万元  结账,由上诉人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开发建 设的位于泰州市周山河街区文化中心南侧(4#)的普丰商务楼 四号地块9层、10层全层房屋、8层东首一半房屋(所有抵债  房屋均以实侧面积为准)抵算。上诉人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 程有限公司承诺2017年8月20日前与被上诉人江苏锦润投资 有限公司签订上述房屋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开具专用 发票。二、如上诉人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在 约定的时间与被上诉人江苏锦润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上述房屋备 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开具专用发票,被上诉人有权申请 执行。经被上诉人申请执行6个月内仍不能办理上述手续,导 致被上诉人江苏锦润投资有限公司不能获得上述房屋权利的, 则被上诉人江苏锦润投资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上诉人泰州市普丰

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现金183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12月27 日起,按年利率2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0112元由被上诉人江苏锦润投资有限公 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0112 元减半收取为110056 元由上  诉人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调解书生效后, 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8 31 日本院作出(2017)苏1283执32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2017)12民终5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普丰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注册成立,企业类 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4000  元人民币,公司注册于泰兴市行政审批局,住所地泰兴市广陵 镇顾周村,经营范围为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 施工;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设计、施工;花卉、苗木、盆景、

绿化草坪培植、养护、销售;房地产开发、销售。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普丰 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普丰公 司是经登记设立的营利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锦润公司对 普丰公司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是普丰公司的合法债权 人。普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 清偿债务,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锦润投资有限公司对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尹红梅

              陈建忠

                

2023年5月22日

 法官助理  高申统

书记员  徐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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