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追缴股东出资的议案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追缴股东出资的议案

公开时间:2023-05-19 公 开 人:广州市美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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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美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追缴股东出资的议案

(2023)美格破管字第74

广州市美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2日根据广东尚品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以(2022)粤01破申6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市美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格公司)的破产清算,并于2023年1月12日以(2023)粤01破35-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指定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市美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赵以敏。

鉴于美格公司的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现就追缴股东出资事宜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如下:

一、本案债权审查及债务人财产情况

1、本案债权审查情况

经调查,美格公司负债合计53,935,230.45元。

截至目前,赵天等16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合计55,504,282.05元。管理人收到上述债权申报材料后进行了审查,确认了赵天等16位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合计52,915,779.38元。

此外,管理人依法对美格公司的职工债权进行了调查,确认了曾素群等52位职工合计1,019,451.07元的职工债权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相关职工及进行公示,截止至公示期满,无职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管理人对上述审核确认的债权编制了债权表(除职工债权,职工债权表仅向债权人列示,不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核对,在异议期满后,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无异议,或未在核查债权表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视为无异议。

综上,经核查、核对,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赵天等68位债权人(含职工债权人)合计53,935,230.45元的债权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已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无异议债权表已提交给各债权人)。

此外,本批无异议债权核查核对无异议后,仍有两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其中一户为税款债权,另一户为普通债权,管理人已出具审查结论(审定金额合计:675,770.22元),将在上述债权人核查无异议后,再次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二批无异议债权表,并在无异议后尽快提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第二批无异议债权。

2、债务人财产情况详见《关于债务人财产情况的报告》)

根据《关于债务人财产情况的报告》所述的本案资产及负债情况,现管理人接管到的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远远不足以全额清偿本案的全部债权。

二、股东出资情况

根据管理人调取的工商资料显示,美格公司的股东出资及实缴情况如下:

经管理人调查:美格公司(曾用名:广州市天南地北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南地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01年12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马志凯,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4号花城汇负二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管理人调取的工商内档显示,2014年1月26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及《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徐敏仪将原出资12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的全部12万元转让给马志凯,转让金额12万元。同时,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3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注册资本增加部分由马志凯认缴增加970万,余额970万应由马志凯2044年1月26日前出资。变更后股东新的认缴比例为马志凯认缴1000万元(占公司认缴资本的100%)。此外,公司类型由原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详情如下表: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人民币

出资比例

实际出资额

(人民币)

出资期限

马志凯

自然人

1000

100%

30

2044/1/26

综上,根据管理人查询的工商资料(包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天眼查、企查查、工商档案等材料)显示,现美格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马志凯。截止目前,除已经实缴出资的30万元出资额外,管理人未发现美格公司注册资本增资部分的970万元完成实缴出资的相关证据。截至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股东马志凯尚有970万元未缴纳,缴纳出资期限为2044年1月26日。

三、追缴股东出资的法律依据及追缴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之规定,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管理人认为,美格公司的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管理人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美格公司的股东马志凯的认缴而未缴之注册资本970万元予以限期补缴,现管理人已于2023年4月25日邮寄《补缴出资通知书》书面通知马志凯应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管理人缴纳上述未缴出资共计970万元,但被退件。2023年5月6日,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了《补缴出资通知书》。2023年5月10日,管理人又向马志凯以短信形式发送了《补缴出资通知书》,显示短信已发送成功,但其仍未回复或联系管理人。截至本议案出具之日,马志凯并未在限期内予以补缴未出资的注册资本本金。

四、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是否提起追缴股东出资之诉的议案

因马志凯既为美格公司股东又为美格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处于无法联系的状态,且经管理人前往美格公司工商注册地址进行走访,未发现该注册地址处有美格公司的相关标识,负二层已由其他公司承租经营。

若由管理人依法采用诉讼的方式追讨马志凯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则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的规定,管理人预测产生的案件诉讼费79700元、执行费75900元(以马志凯未缴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970万元计算,最终需以人民法院开具的诉讼费预交通知单为准)。上述诉讼费用尚不包含诉讼产生的差旅相关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

此外,根据管理人公开渠道检索,马志凯作为被执行人,且已经经执行法院对各执行案件查控其财产后仍未执行到位的未履行金额合计20844688.16元,即截至目前,其已有13件执行案件经过执行法院查控完财产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均已终结本次执行,且经管理人阅卷及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询问各债权人,未能找到其明显财产线索,即便管理人现提起追缴股东出资之诉胜诉,也将极大可能因为其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能执行。

另需特别说明:1、诉讼存在败诉风险无法执行到位等的风险,请债权人评估风险后审慎作出表决意见2、上述诉讼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用等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列为本案破产费用(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予以预留),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3、若管理人未提起补缴注册资本之诉的,本案任意债权人仍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之规定,自行另行诉请法院,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美格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现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事项一:是否同意管理人放弃以诉讼方式向美格公司的股东马志凯进行追缴未缴足的注册资本,直接由本案债权人自行选择在本案破产程序终结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之规定,另行诉请法院,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美格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事项二:若管理人以诉讼方式向美格公司的股东马志凯进行追缴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将依法列入本案破产费用并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予以预留;

以上关于股东补缴出资的议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及表决。

广州市美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515

1: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永怡18802699178、020-38556253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21号粤海金融中心29楼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2:工商内档显示马志凯未实缴出资截图

3:《表决票》请尽快回寄表决票,如已有电子版请提前先发电子版给管理人,有任何问题及异议请提前与管理人沟通联系)

3:

广州市美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股东补缴出资议案的表决单

2023515日)

说明:

债权人按照表决意愿填写表决结果,在表决结果的框内选项栏中划。请正确填写表决票,逾期未提交表决票,对同一表决事项同时表决两种意见的,或表决票为空白/有涂改无法辨认的,视为已出席债权人会议但异议

债权人名称                                         

债权编号:                                  

是否同意管理人放弃以诉讼方式向美格公司的股东马志凯进行追缴未缴足的注册资本,直接由本案债权人在本案破产程序终结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之规定,另行诉请法院,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美格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同意     ),由本案债权人另行诉请法院【勾选此项无需填写表决事项二】

不同意     勾选此项则继续填写表决事项二】

若管理人以诉讼方式向美格公司的股东马志凯进行追缴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将依法列入本案破产费用并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予以预留

同意          

不同意     若不同意则本人是否有垫付意愿

表决权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                                           

日期:                 

注:1、为提高本案办理效率,维护全体债权人权益,各债权人525日前加盖签章并填写完整的表决票交至管理人处。逾期没有提交表决票的债权人,视为已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对所议事项无异议。

2、管理人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21号粤海金融中心29楼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永怡,联系电话:18802699178020-3855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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