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案件】广汉市佳德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民事裁定书

【公开案件】广汉市佳德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08-09 公 开 人:广汉市佳德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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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7破申6号 

 申请人:四川蜀科汇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 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汉州路959号传化中心3栋2201-2202,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BP8H8Q39。 

 法定代表人:金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吟,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皓玥,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申请人:广汉市佳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广汉市湖南路一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09174112C。 

 法定代表人:许尚峰,执行董事。 

 2024 年4月15日,四川蜀科汇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广汉市 佳德实业有限公司明显已资不抵债、严重缺乏偿债能力为由,向 本院申请对广汉市佳德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广汉市佳德实业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17日成 立,营业期限自1998年9月17日至长期,注册资本2680万元, 股东为四川国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股100%。 截至2024 年 6 月30日,广汉市佳德实业有限公司无实物资 产,现有资产构成为货币资金5.54万元和其他应收款项457.18 万元,共计462.72万元。广汉市佳德实业有限公司的对外债务共 1 2 计4笔,负责总额约32081.85万元。广汉市佳德实业有限公司目 前净资产约-31619.13万元,无在职员工,不涉及人员安置,经 营停滞多年。 本院认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广汉市佳德 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案件,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广汉市佳德实业有限公司现负债约-31619.13万元,早已停止 经营,其资产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定清理债务。”之规定,广汉市佳德实业有限公司符合破产清 算的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四川蜀科汇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广汉市佳德实业有限 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钟明宪 

 审  判  员      刘云锋                       

审  判  员      欧泳如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潘怡佳     

书 记 员    王涵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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