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对债权审查结果事宜的函(二)

关于核对债权审查结果事宜的函(二)

公开时间:2025-10-17 公 开 人:广东省番禺恒达蓄电池总厂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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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番禺恒达蓄电池总厂法定代表人余瑞玲

2025年6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01破申2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陈秀凤申请广东省番禺恒达蓄电池总厂(以下简称恒达电池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5)粤01破申295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东省番禺恒达蓄电池总厂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杨巍,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在恒达电池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共有2户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11笔,补充申报债权总金额人民币(若无特别表示,以下计价货币均值人民币)323,623,183.23元、239,447.12美元。

管理人收到补充申报的债权材料后,对补充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并逐一进行了审查,最终根据异议债权、待确认债权的复审结果,以及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结果,编制了《广东省番禺恒达蓄电池总厂破产债权表(送交核对稿二)》(以下简称《债权表(二)》)。

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将债权表提请贵方核查。如你方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收到本函件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自收到书面异议后3日内不予解释或调整的,你方应当自复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没有提出诉讼的,视为无异议。管理人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确认无异议债权。

特此函告

                         广东省番禺恒达蓄电池总厂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月十七

附件:

一、广东省番禺恒达蓄电池总厂破产债权表(送交核对稿

二、广东省番禺恒达蓄电池总厂债权表核对意见

 

管理人联系方式:小姐,020)3801126618922421543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心北塔17层。

附件

广东省番禺恒达蓄电池总厂破产债权表(送交核对稿二).pdf 下载
(2025)恒达电池厂破管函字第9号-关于核对债权审查结果事宜的函(二)及债权核对意见.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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