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产品开发合同》起诉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方案

关于就《产品开发合同》起诉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方案

公开时间:2022-05-12 公 开 人:紫荆清远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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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产品开发合同》起诉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方案

债权人: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99日作出(2021)苏0509破申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紫荆清远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紫荆清远”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1)苏0509134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在资产查证过程中,发现紫荆清远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汽车”)在履行双方之间的《产品开发合同》中存在争议事项,为尽可能增加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根据掌握的材料拟订诉讼方案如下:

一、基本事实

2018117日,紫荆清远与长安汽车签订《产品开发合同》,合同约定案涉汽车产品开发服务项目采用全额摊销模式,即紫荆清远按照长安汽车的要求完成汽车零部件产品开发,开发服务不单独约定对价,紫荆清远不收取开发服务对价,而是通过未来相应产品的销售获取对价。其中6970万工装费用约定由紫荆清远先行垫付,长安汽车通过10万套配套产品的价格摊销的方式支付上述工装费。

20181126日,紫荆清远与长安汽车另行签订《汽车/发动机零部件采购基本合同》,就产品供货达成约定。采购合同签订后,紫荆清远依约为长安汽车公司供货1235余套零部件,并开具了相应的发票。

长安汽车按约应通过采购10万套产品的方式支付6970万工装费用及相关开发服务费用的对价。但自201812月起,长安汽车公司单方面停止了A002项目的生产,但并未提前给紫荆清远任何书面说明或通知。长安汽车的违约行为给紫荆清远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直接导致紫荆清远破产。

二、诉讼请求

案涉合同约定的未摊销的工装费68839205元、实际模具损失约3000万、其余损失估计9175万,10万套产品按照10%计算利润约5800万、技术设变费321389.42元、白车身盛具费899928元。根据以上情况,本案可提起的诉讼请求有:

方案一:直接主张未摊销的费用68839205

优点:举证责任相对较轻

难点:合同约定并不明确,可能存在败诉风险

方案二:主张实际损失+按照10%利润率计算可得利益

优点:符合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逻辑

难点: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存在举证不能而败诉风险,且诉讼成本较高。

结案紫荆清远破产债权情况及考虑到破产成本,本方案拟按照方案一提起诉讼,即主张长安汽车向紫荆清远支付未摊销的费用68839205元。

三、诉讼成本预估

暂且以6970万元起诉标的额预估诉讼成本如下

序号

费用种类

金额/

1

案件受理费

390300

2

诉讼保全费

5000

3

保全担保费

34850

合计

430150

以上诉讼费用,将以债务人财产支付,无需债权人垫付。

四、诉讼风险告知

1、致使生产停滞的原因存在争议,存在双方就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各自承担过错责任的风险: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确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实际原因。合同约定的摊销数量为10万套,但没有约定必须在几年时间内摊销完毕。双方之间并未是否就合同履行的问题进行书面交涉,且存在因我方自身原因致使损失扩大直至破产,最终导致对方无法继续下订单的可能性。

2、双方对无法达成后续量产时未摊销完成的工装费用的承担主体及紫荆清远各项前期成本投入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约定,可能存在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而不被支持的风险:合同中的表述均不明确,也没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根据《汽车/发动机零部件采购基本合同》9.4条的约定,对未摊销完成的工装费用,甲方将与乙方诚意协商解决。因此,可能存在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而不被支持的风险,进而,存在损失诉讼费的风险。

3即便胜诉,亦可能存在后续执行不到财产的风险。

五、其他说明

1、本方案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管理人实施,相应的风险由全体债权人承受;

2、本方案未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则视为债权人放弃主张紫荆清远与长安汽车基于案涉合同的纠纷事宜的相关权利。

 

苏州紫荆清远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512

 


附件

征询意见书.doc 下载
紫荆清远诉讼方案(修).docx 下载
表决票(紫荆).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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