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辛庄煤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书

山东省莱芜市辛庄煤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4-12-03 公 开 人:山东省莱芜市辛庄煤矿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2066次
  • 打印

山东省莱芜市辛庄煤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通知书

2024)辛庄破管字第 2-01 号

山东省莱芜市辛庄煤矿有限公司债权人: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莱芜市辛庄煤矿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裁定受理山东省莱芜市辛庄煤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担任山东省莱芜市辛庄煤矿有限公司管理人。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26 日 16:00 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为保障山东省莱芜市辛庄煤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现将债权申报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

债权人应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 16:00 时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债权申报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债权申报网址https://zqsb.jiulaw.cn/v2/virtual/6809107

联系人:李律师13583103098;吕律师13583103089;孙律师13583103132;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西照临村莱芜市辛庄煤矿有限公司一楼债权申报办公室;

管理人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三、债权申报应提供的材料

1.《债权申报须知》

请债权人仔细阅读《债权申报须知》(附件一),并在申报人声明处签名或加盖公章,提供原件 1 份。

2.债权申报登记表(下载方式见附件二)

由债权人签名或盖章,提供原件 1 份。

3.债权人身份证明文件

1)债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2)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身份证明(下载方式见附件二)原件 1 份、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4.授权委托书(下载方式见附件二)

1)债权人为自然人且本人自行申报债权的,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为自然人但非本人申报债权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2)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及被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3)《授权委托书》中的被委托人(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1 份以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 1 份。

5.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银行账户确认书(下载方式见附件二)

由债权人签名或盖章的《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银行账户确认书》原件一份。

6.债权事实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付款凭证、银行凭单、对账单、结算单、收货单、借据、收据或发票、往来函件、权属登记证明文件、债权催收文件等。申报的债权还有其他债务人的,应当说明其他债务人的履行情况及相应证据材料。

7.债权法律状态证明文件

申报债权属于已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提供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等,已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的,还应提供查封裁定书、查封财产情况说明等。

申报债权属于已进入执行阶段的,应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查封财产情况说明、执行款物接收情况说明等。

8.债权担保文件

申报债权存在担保的,应提供各类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证明担保权利的文件;办理登记手续的,还应提供担保权登记证明文件。

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9.债权申报文件清单(下载方式见附件二)

债权人对提交的所有材料,应制作《债权申报文件清单》,由债权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四、申报债权注意事项

1.债权人应保证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完整(原件自行保留,管理人不接收原件)。

2.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材料,须使用A4纸。

3.债权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证据材料等复印件需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和骑缝章(自然人为签字),并按照管理人要求提供原件供核对。

4.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 即 2024 年 11 月 11 日)起停止计息。

5.债权人需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债权的基本情况、申报债权数额的计算方式等。

6.债权人提供多份或变更申报材料的,以最后日期的为准。

7.债权人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对重要事实虚假陈述,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1.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未按照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3.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5 年 3 月 12 日 9 时 30 分在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召开,具体参会步骤另行通知。

 

 

山东省莱芜市辛庄煤矿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附:

附件一:债权申报须知

附件二:债权人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附件

附件一 债权申报须知.pdf 下载
附件二 债权人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手册.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