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2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关于补充核查债权的通知

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2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关于补充核查债权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4-12-26 公 开 人: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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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2家关联企业

实质合并重整案

关于补充核查债权的通知

 

2023926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卫中院”或“法院”)依法作出(2023)宁05破申4-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锰业”)等11家企业重整案件,并于927日作出(2023)宁051-11号《决定书》,指定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11家重整企业管理人。

20231130日,中卫中院根据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法作出(2023)宁0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天元锰业等22家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天元锰业等22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各项重整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申报、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制作了《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2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以下简称“《债权表》”)。2024111日管理人将编制完成的上述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2024422日、517日、628日、82日,管理人分别将新审查完成的债权编制《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2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表(二)》、《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2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表(三)》、《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2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表(四)》、《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2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表(五)》并上传至“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提请各债权人及债务人对上述债权进行补充核查。

之后,管理人依法依规持续对暂缓确认债权、核查有异议债权及补充申报债权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对该部分债权的初步审查结果编制《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2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表(六)》(以下简称“《债权表(六)》”)并上传至“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提请各债权人及债务人对上述债权进一步补充核查。本次债权核查的范围为部分《债权表》中审查结果为暂缓确认的债权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截至1226日前的新增申报债权。债权人和债务人核查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债权人及债务人请依据短信发送的账号及密码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下载《债权表(六)》核查债权。

(二)若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债权表(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应当在2025110日前(含当日),按照管理人提供的模板(请于系统中下载)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异议人需将《债权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管理人邮箱:tymyglr@vip.163.com,除此之外的任何异议方式,均被视为无效异议,管理人不予答复;邮件命名方式为:债权人名称+债权异议。管理人收到异议后将尽快予以审查,并书面答复。如对管理人书面答复仍有异议,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中卫中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未按期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的,视为无异议。

(三)对于经本次核查后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将依法提请中卫中院裁定确认。对于尚不具备裁定确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将持续审查,提供债权人核查,并在条件具备后提请法院裁定确认。

特此通知。

 

 

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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