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 告知书

关于要求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 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5-06-19 公 开 人:兰州昶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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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昶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房人:

2025421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甘012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兰州昶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昶盛达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作出(2025)甘01231号《决定书》,指定榆中县蓝光雍锦阁项目破产清算组担任昶盛达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在接收债权人申报材料过程中,审查发现有少部分购房人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约定付清购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因此,为顺利推进昶盛达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特向未付清房款的购房人告知如下事项:

一、请未付清房款的购房人继续履行与昶盛达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按照管理人要求支付剩余房款,具体履行事宜根据昶盛达公司破产重整进展情况予以确定,请购房人与管理人保持联系沟通。

二、如在法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2025722日之前),未付清房款的购房人既不明确表示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也不明确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视为购房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购房人应按照管理人通知的时间支付剩余房款。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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