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

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1-18 公 开 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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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吴 江 市 人 民 法 院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152号之三

 

申请人:苏州巨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1015日,本院根据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苏州巨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苏州巨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调查发现,苏州巨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仅有银行存款2617.57元;以及一个“22类绳网袋篷”注册商标(商标名称“巨源科技 JUYUAN TECHNOLOGY”,注册号10417807,但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已临近届满,到期后还需缴纳续展费用,不具有处置价值。管理人已审查认定的债权总额为462974871.32元,据此编制的债权表已经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核查,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一致表示对该债权表无异议,本院于202215日作出(2021)苏050915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该无争议债权表。另,截至202215日,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2705元。管理人认为,苏州巨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甚至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苏州巨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苏州巨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并且资产已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已达到宣告破产的条件。同时,苏州巨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应当终结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苏州巨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苏州巨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王率先

      高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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