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圣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接管公告

华圣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接管公告

公开时间:2025-05-27 公 开 人:华圣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清算组
浏览次数:725次
  • 打印

华圣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接管公告

华圣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义务人员

2024年08月23日,经中国电子器材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01清申28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华圣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华圣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09月13日作出(2024)京01强清173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为华圣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清算组(下称“清算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指定清算组后,华圣公司将由清算组接管,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义务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承担移交账册、资产等法定义务,及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禁止未经清算组同意私自处置财产、偿还债务、签订合同等损害华圣公司的行为。

一、为做好资料交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清算组拟接管华圣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华圣公司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2.华圣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鉴、银行U盾及密码、银行票据

3.华圣公司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4.华圣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5.华圣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开户许可证、印章备案证明、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6.华圣公司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纳税申报表、与税务机关的往来文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事项备案回执等)、完税凭证等税务资料以及债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

7.华圣公司的批准设立文件、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8.华圣公司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9.华圣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10.华圣公司的人事档案文件;

11.华圣公司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12.华圣公司的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华圣公司如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一并移交(参照上述第一点)。

(三)清算组接管时,华圣公司以及股东(出资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还应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四)上述财产及资料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相关人员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人员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亦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根据相关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华圣公司强制清算之日起至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发票专用章等)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的询间,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三)提交财产状沉说明、财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及相关证据;

(四)配合清算组工作,完成清算组交办事项;

(五)承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若贵方在强制清算申请受理后,不及时履行配合清算义务,存在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拒不向清算组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清算中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作为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因清算组无法联系你公司及相关人员,现清算组依法通知你方于202567日前向清算组移交:华圣公司的财产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以及一证通、营业执照正副本、债权债务清册、财务清册等材料;未经清算组同意,不得私自处置财产、偿还债务、签订合同、收取债权等。同时,请你方告知华圣公司的全部债务人,要求其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请你方告知华圣公司全部债权人,要求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债务人拒不交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清算组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财产或资料持有人等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交接或有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清算组将依法履职,提请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刑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清算义务人须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与华圣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的配合密切相关。你方应全面履行上述义务,及时与清算组取得联系,配合清算组开展相关工作。若你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华圣公司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你方相关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另,如未在202567日前向清算组移交公司全部印章的,则自202568日起,上述全部印章均予以作废。

特此公告。

华圣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二十七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