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海富尔太阳能有限公司 强制清算公告

汶上县海富尔太阳能有限公司 强制清算公告

公开时间:2024-08-16 公 开 人:汶上县海富尔太阳能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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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海富尔太阳能有限公司

强制清算公告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24731日作出(2024)鲁0830清申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汶上县海富尔太阳能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89日作出(2024)鲁0830强清31号决定书,指定济南市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组成汶上县海富尔太阳能有限公司清算组(下简称“清算组”)。清算组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汶上县海富尔太阳能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汶上县海富尔太阳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如意路66号艳阳国际商住中心1号楼1单元610室;联系人:金律师,联系电话:13176006020)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汶上县海富尔太阳能有限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申报过程中如有漏报、瞒报、虚假申报债权的,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汶上县海富尔太阳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汶上县海富尔太阳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

1.妥善保管并向清算组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并向清算组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情况。

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

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汶上县海富尔太阳能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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