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银河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

托克逊县银河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4-02-27 公 开 人:托克逊县银河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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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2024)新0422破1号    

 

2024年2月6日,本院根据托克逊县银河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托克逊县银河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采取竞争选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指定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作为托克逊县银河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迟锐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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