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公示

债权公示

公开时间:2024-05-24 公 开 人:福建闽能燃气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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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能燃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公示

2023年6月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闽01破申2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福建闽能燃气有限公司(下称“闽能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3年7月1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十三条、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2023)闽01破17号决定书,指定福建恒宁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福建闽能燃气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9月12日,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下称一债会)核查,会上管理人依法审查认定成立的债权共6户6笔,债权金额合计1533855.83元。会上债务人、各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表示无异议。

2023年11月10日,管理人补充认定的2笔债权,并以书面形式通过债权人会议核查,认定成立的债权2户2笔,债权金额合计14780943.94元。截至债权异议期限届满,无人对上述债权提出异议或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上述无异议债权均已经过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2024年5月23日,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一债会上暂缓认定的1笔债权、一债会后补充申报的2笔债权进行了审查,现将一债会后债权的补充申报情况和债权认定的情况向各位债权人公示如下:

一、债权补充申报情况

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暨债权申报须知公告》,本次债权申报截止日为2023年8月24日。2024年2月、3月,管理人陆续收到2笔债权申报,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申报债权金额274631.91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申报债权金额1610元;合计申报债权金额276241.91元。

二、债权审查情况

(一)对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情况

(1)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2024年2月7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邮寄的债权申报材料。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于2024年3月6日电话联系管理人,称申报的债权金额有误,于2024年3月8日将新的债权申报材料邮寄给管理人。申报金额截至2024年3月7日,闽能公司尚欠城镇土地使用税216884.82元,欠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4953.04元,税务部门罚没收入550元,欠缴滞纳金32244.05元,以上共计274631.91元。管理人以破产受理日2023年6月9日作为截止日确认债权,最终认定闽能公司尚欠城镇土地使用税176990.18元,欠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4953.04元,税务部门罚没收入550元,欠缴滞纳金32244.05元,以上共计234737.27元。其中税收债权为201943.22元,普通债权为32244.05元,劣后债权为550元。

2)债权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2024年3月22日,管理人收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债权申报材料,申报普通债权总额1610元,为宽带业务资费,管理人对其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认为该债权所属期间为2023年9月-2024年3月,发生在破产受理日之后,故不予认定。

(二)对一债会中暂缓认定债权的审查情况

由于债权性质需进一步核实查证,故管理人在闽能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对福州城市客运场站运营有限公司(下称“城市客运公司”)申报的债权进行了暂缓认定。2023年9月18日,管理人就城市客运公司债权出具《关于债权的审查认定意见》,2023年9月27日管理人收到城市客运公司的《关于债权审查意见的复核申请书》,2023年12月27日管理人作出《关于债权的复核审查意见》,管理人最终认定城市客运公司的债权总额为1415072.24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福州城市客运场站运营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2月28日签收,经过异议期,其对债权认定结果无异议。

综上,管理人根据上述审查情况编制《福建闽能燃气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第三批)》现将下列债权表公示并提请债务人、债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核查债权,具体债权认定情况详见下表:

福建闽能燃气有限公司债权表(第三批)

序号

债权人

申报金额(元)

认定金额(元)

债权性质

1

福州城市客运场站运营有限公司

1415072.24

1415072.24

普通债权

2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

274631.91

201943.22

税收债权

32244.05

普通债权

550

劣后债权

合计

1689704.15

1649809.51

/

三、债权异议及复核

若债权人、债务人对上述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已经一债会及复核程序核查后的无异议债权,或未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债权,不得重新提出异议)应当在本公告发布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并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交相关材料及证据。管理人认为异议成立的,将予以采纳。管理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将复核结果及时通知异议人。

如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的规定,在本公示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并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未在期限内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书面通知管理人的,视为对债权表认定的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提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管理人联系方式:李先生18120896635,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富力中心A座606。

特此公示。

福建闽能燃气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十四

附件

240524闽能债权公示.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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