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对外借款的公告

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对外借款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3-05-29 公 开 人: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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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723日作出(2021)川01破申2号裁定书,受理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丰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泉驿法院”)于20211020日作出(2021)川01124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因锦丰公司流动资金不足,为维护债权人及购房人合法权益,加快破产清算程序进程,管理人需要筹集资金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费用。现就对外借款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锦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方案(草案)》第九条垫资和借款:“在处理破产事务过程中,因破产事务需要支付破产费用、共益费用的,管理人可以对外借款。管理人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出借人(贷款人),借款利率不得超过LPR利率四倍。”管理人拟按照不超过4倍一年期LPR的利率对外借款不超过100万元,用于支付消防整改所产生费用、支付地下车库防水整改所产生费用、缴纳衍生诉讼案件受理费、补缴土地出让金、借款利息、现场聘用人员工资、现场办公场所水电费、管理人日常办公费用。借款期限暂定18个月,借款作为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支付。

出借人有意向以前述条件向债务人提供借款的,在对外借款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联系管理人,明确借款利率、出借金额。如有多人愿意提供借款,确定利率最低者作为出借款人;如有多人愿意按照相同利率提供借款的,管理人将征求是否愿意降低利率,对比后按照降低后最低利率确定出借人;如有多人愿意按照相同利率提供借款的,但均不愿意降低利率的,管理人将自主决定出借人。

管理人选定正式出借人后,将根据前述借款条件与出借人签订正式借款合同,借款利息起算日期按照借款实际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的时间为准。

如需了解借款的详细情况可与管理人面洽。

联系人:颜增华   联系方式:18382009060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3号中国华商金融中心T1号楼31层。

特此公告。

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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