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第三次工作通报

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第三次工作通报

公开时间:2023-01-08 公 开 人: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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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第三次工作通报

 

各位中鹏公司的债权人:

管理人于2022918日向各位债权人进行了第二次工作通报,现就本案第二次工作通报后的工作推进情况通报如下:

一、为实现中鹏公司财产价值最大化,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对中鹏公司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及重整条件进行判断,2022926日,管理人发布了意向投资人预招募公告,在招募期限内无意向投资人缴纳保证金,管理人汇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延长招募期限至2022119日,截至招募期满仍未招募到合格投资人。

二、20221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香榭湾施工现场进行了强制清场,管理人依法接管了施工现场,强制清场过程由蜀都公证处进行了全程公证,接管完成后,管理人聘请了安保机构对现场进行管理。

三、20221117日,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下称“本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网络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在本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异议期内管理人就债权人、债务人提出的债权异议依法予以复核并出具复核结果,在债权异议期满后,就无异议或未在异议期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债权,管理人依法提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四、管理人在20221130日、2022129日、20221230日陆续收到抵押权人四川武侯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提交的《申请书》《行使别除权申请书》,要求对抵押物先行处置,并就处置款项行使优先受偿权。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的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

因本案已经过两轮意向投资人预招募,均未招募到合格投资人。为依法推动破产程序,依法保障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后,定于20232810时至202329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阿里拍卖平台就前述所涉抵押物以评估价作为起拍价进行拍卖。【特别提醒:“香榭湾”土地及在建工程为附义务拍卖】

管理人将对拍卖情况及时通报给各位债权人,并将适时向各位债权人通报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请各位债权人予以关注了解,对本次拍卖感兴趣的债权人亦可进行围观并持续关注本次拍卖过程。再次感谢大家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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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联系方式:杨律师:18908217003   文律师:18702875993

张律师:18683698811   杜律师:13023173018

管理人邮箱:henghexinguanliren@163.com

 

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一月

附:拍卖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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