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破产裁定书

受理破产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11-15 公 开 人:安徽紫润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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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 0802 破申 32 号

申请人:杨学新,女,1973 年 9 月 14 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

市大观区市府路 154 号 1 栋 709 室。

被申请人:安徽紫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绿地紫峰大厦 A 座 1018 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来。

2024 年 2 月 22 日,杨学新以安徽紫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徽紫润公司)拖欠其借款为由,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

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紫润公司有可供执行

财产。2024 年 8 月 8 日,杨学新向本院提交了破产申请书,2024 年

8 月 13 日,本院(执行机构)作出(2024)皖 0802 执 355 号执行决定

书,将被执行人为安徽紫润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民事审判庭)

进行破产审查。2024 年 10 月 21 日,本院向被申请人安徽紫润公司

送达了受理破产申请的通知书、执行决定书等。

本院查明,安徽紫润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在安庆市迎江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设立,注册资本 5000 万元,股东为杨叶华、张

志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目前该公司

尚欠申请人借款及相应利息未还(仅扣划 4000 元,已支付申请人),

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安徽紫润公司目前经执行查明的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可以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受理条件,故对杨学

新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法予以受理。2024 年 10 月 21 日,本院向被申

请人安徽紫润公司送达了受理破产申请的通知书,限令其对申请如有

异议,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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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但安徽紫润公司至今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其对破产申请表示无

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

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杨学新对安徽紫润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 鹏

审 判 员 王 业 长

审 判 员 王 涛

二0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胡 璨

书 记 员 江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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