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尽快履行清算义务的告知函

关于督促尽快履行清算义务的告知函

公开时间:2023-12-03 公 开 人:增城市中新工贸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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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中新工贸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达宏:

20231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1破申6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增城市中新工贸总公司清算组对增城市中新工贸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工贸公司/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117日作出(2023)粤01377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指定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增城市中新工贸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董硕,全面负责该公司破产清算事务。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管理人在清算期间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依法接管贵司财产、印章、证照、账簿、文件等职权,贵司负有配合管理人工作,妥善保管并移交贵司财产、印章、证照、账簿、文件等资料,以及如实回答管理人询问等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已分别于20231114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接管告知书》,于20231120日向你方邮寄《接管告知书》,要求你方移交中新工贸公司财产、印章、证照、账簿、文件等资料。截止至本告知函出具之日,你方未与管理人联系,管理人未接管到中新工贸公司财产、印章、证照、账簿、文件等资料。

鉴于此,管理人再次向你方函告:

一、请妥善保管并于本告知函发出之日起5日内联系管理人并向管理人移交你方占有和管理的中新工贸公司的全部资产、财务账册资料、印章、证照及其他重要文件等资料。前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权利凭证;

2.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

3.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4.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5.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6.总账、明细账、台帐、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清算企业审计、评估资料;

7.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清算企业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8.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书资料;

9.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10.人事合同档案文件;

11.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12.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不属于企业所有但由企业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三、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四、请你方于本告知函发出之日起5日内与管理人联系,接受管理人的访谈或作出书面回复,如实陈述你方所掌握的中新工贸公司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请告知中新工贸公司的印章、证照、账簿、文书等资料目前是否为你方占有及管理,是否完整;

2.请告知中新工贸公司的资产状况(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不动产、现金或银行存款、证券 知识产权等)及主要资产的存放地点,并提供相应的资产清单。

3.请告知中新工贸公司设立后的经营情况,以及是否曾受行政处罚等的相关情况。

4.请告知中新工贸公司的出资是否已经全部实缴,有无虚假出资、欠缴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以及所有股东或出资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5.请告知中新工贸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其他经营场所的地址,目前是否仍在营业中。

6.请告知中新工贸公司是否设有分支机构及该等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

7.请告知中新工贸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

8.请告知中新工贸公司的负债状况,并提供债务清单及相关凭证。

9.请告知中新工贸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并提供债权清单及相关凭证。

10.请告知中新工贸公司有无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及具体情况。

11.请告知中新工贸公司是否存在以下情况: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侵占或者变相侵占中新工贸公司的财产。

12.请告知你方与中新工贸公司之问是否互相持有对方的任何财产,是否存在未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13.请告知中新工贸公司的人员情况(含在职、离退休、劳务派遣等),以及工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等情况。

14.请告知中新工贸公司是否存在欠缴税费等情况。

15.请告知中新工贸公司是否有未结的诉讼、仲裁,或正在进行的其他法律程序。

16.其他有关中新工贸公司的相关信息。

四、积极配合管理人各项清算工作。禁止任何未经管理人同意的处分、转移中新工贸公司财产,偿还债务、放弃债权,以中新工贸公司名义交易,以及虚构债务等损害中新工贸公司及其债权人的行为。

五、若你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第3: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求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求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致

 

  增城市中新工贸总公司管理人

2023123

管理人联系方式:杨律师,020-62719821,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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