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205破1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

(2020)浙0205破1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

公开时间:2021-05-10 公 开 人:象山天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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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 0205 11 号之二

申请人:宁波明尚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 4 23 日,宁波明尚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宁波明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无存货和其他固定资产等财产;另宁波明尚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管理人虽接收宁波明尚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关账册,但宁波明尚电子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 340 323.45 元,负债总额为3 776 357.56 元,所有者权益为-3 436 034.11 元,目前没有可供分配的财产,也没有财产用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故提请终结宁波明尚电子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宁波明尚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调查,宁波明尚电子有限公司没有财产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可供分配财产为零。故宁波明尚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波明尚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陈建贞

   张国明

    黄云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李圣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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