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1-06-05 公 开 人: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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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123号之四

申请人:扬州祥发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黄余东。

申请人:扬州全程无忧储运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黄余东。

申请人:扬州起动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黄余东。

202162日,扬州祥发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管理人、扬州全程无忧储运有限公司管理人、扬州起动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由于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姚来祥因污染环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被关押于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导致管理人难以就重整工作与姚来祥开展长效沟通,从而影响债权审查、财产评估、财务审计、重整投资人招募等工作效率,故管理人无法在202168日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现管理人请求本院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再次延长三个月(至202198日)。

本院认为:扬州祥发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扬州全程无忧储运有限公司、扬州起动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姚来祥因污染环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被关押于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客观上影响到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致使重整计划草案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管理人请求本院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再次延长三个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198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武兰荣

      沈月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田兵

书   记  员 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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