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东莞市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肖本星、魏今闪关于明确出资款转账用途的函

致东莞市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肖本星、魏今闪关于明确出资款转账用途的函

公开时间:2024-09-05 公 开 人:东莞市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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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肖本星暨股东肖本星魏今闪

2024年4月28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一院”)作出2024)粤1971破申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宾新庚对东莞市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2024)粤1971破3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查询的银行流水显示,2007年8月11日债务人在东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朗高英分社(现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开立的注册资本临时账户(150280190010002656收到股东的出资款300万元,但2007年8月13日债务人即将该300万元出资款转账给了第三方东莞市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在同年8月23日对该账户作销户处理。虽然该出资行为已由东莞市东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东诚内验字(2007)第341026号】予以证实,但由于上述转账在流水中无明确的附言或摘要,且管理人未接管到债务人的财务账册,管理人无法通过现有材料查明上述款项支取的合法性及具体用途。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你方作为清算义务人或相应责任人,有义务配合管理人查明上述资金情况,同时亦为保障你方的合法权益,管理人特致本函各责任人及清算义务人:请你方务必在2024年9月9日前,以书面的方式就上述向东莞市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的资金用途、去向及款项归还等情况向管理人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材料。若你方逾期不予回复或无合理理由的,管理人将依据企业破产法及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依法追究各责任人相关责任

                

  东莞市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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