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庆中院裁定批准盛运环保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重整程序

关于安庆中院裁定批准盛运环保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重整程序

公开时间:2021-12-29 公 开 人: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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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皖081号之五

申请人: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管理人

负责人:章周中

20211213日,申请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八家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21118日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因《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故设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经第一次表决,出资人组、职工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中同意的股东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05%,职工债权组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98.36%,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职工债权总额97.98%,普通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1129日提请未通过的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二次表决。其中普通债权组二次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94.01%,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普通债权总额72.36%。有财产担保债权组二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认为盛运环保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虽经两次表决未通过,但符合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条件,请求本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附后)。

本院查明,202178日,管理人通过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重整投资人进行评选,综合考虑择优选择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成为盛运环保系公司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确定后,管理人随即开展盛运环保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工作,确定了以重整投资人向盛运环保系公司提供偿债资金,从而获得盛运环保通过资本公积转增后所形成的股票,在重整后的盛运环保中持股51.00%的重整模式。在此模式下,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范围内的7家子公司重整后独立存续,股权调整为由盛运环保100.00%持股。对于合并范围外的盛运环保系公司资产,将予以集中处置或剥离至资产处置平台,处置所得用于向债权人追加分配。2021111日,管理人向本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2021118日,盛运环保系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投票方式采取线上网络投票及线下书面投票相结合的形式,投票截止时间为20211115日下午18时。根据管理人提交的表决结果显示,职工债权组、出资人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20211129日,管理人提请未通过的债权组进行二次表决。经统计,普通债权组二次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未能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另查明,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在破产清算假设下,对盛运环保系公司各项可偿债资产进行分析确定变现价值后,按各项费用及债务清偿顺序,模拟计算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仅为0.00%-0.22%

在《重整计划(草案)》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可根据特定财产类型分别以财产处置所得款项或财产评估价值在特定财产价值范围内全额受偿,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按照《重整计划(草案)》中普通债权清偿条件进行清偿。

本院认为: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且未受到实质性损害。税款债权将以现金方式获得全额清偿,延期清偿产生的税款滞纳金已作为普通债权申报确认。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中规定的经营方案以盛运环保系公司多年来生产运营经验、行业资质为依托,加之重整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引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理念,在优势资源互补以及整体上行的行业背景下,盛运环保系公司未来发展具有良好预期,经营方案具有高度可行性。

综上,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较为有效地保护了全体债权人及出资人权益,有利于区域性经济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盛运环保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序

审 判 员 柏  萍

审 判 员 查世庆

审 判 员 谢发亮

审 判 员 侯永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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