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公告

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5-05-22 公 开 人: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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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告

                               2025)冀10破17号

本院根据高书华的申请,于2024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廊坊开发区阳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指定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担任廊坊开发区阳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廊坊开发区阳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6月24日前向廊坊开发区阳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管理人通信地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荣盛发展大厦1537办公室;邮政编码:065001;管理人电子邮箱:ruoshiguanliren@163.com;债权申报联系电话:13131672890;联系人:李律师。

二、廊坊开发区阳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廊坊开发区阳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对廊坊开发区阳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廊坊开发区阳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廊坊开发区阳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廊坊开发区阳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接管廊坊开发区阳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四、本院定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时间和会议地点将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债权申报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如债权人委托律师出席会议,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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