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公告及责任告知

接管公告及责任告知

公开时间:2024-04-30 公 开 人:广东安信职业培训学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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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公告及责任告知

                                       2024)安信破字第13

广东安信职业培训学院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伟、监事邹利珍、股东张强、广东联合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高成钢、陈衍民、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 3 27日作出(2024)粤01破申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东安信职业培训学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328日作出(2024)粤0188-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广东安信职业培训学院有限公司,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管理人成立以后,依法接管安信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请贵公司(您)于202456日前将安信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详见“移交清单附表”)移交管理人接管。管理人接管之前,贵公司(您)应保护好安信公司财产,不得非法处理安信公司账册、文书、数据、印章和证照,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安信公司财产,禁止任何损害安信公司及安信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贵公司(您)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或实施妨害破产清算的行为,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广东安信职业培训学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4月30日

附:1、移交清单附表一份;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告》;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宋锦昊;电话:13710634360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5号珠江城大厦9

 

 

 

附:责任告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 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 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 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 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附件

3.受理公告(已签章版).pdf 下载
【7】接管通知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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