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徐 州 市 贾 汪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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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3-10-18 公 开 人:徐州慈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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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 0305 破申 56

 

 

申请人:南京柯尼模型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安品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顾用明。

被申请人:徐州慈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老矿街道新华街8号。

法定代表人:谭润沾。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南京柯尼模型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824日决定将徐州慈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日,本院对徐州慈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慈瑞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慈瑞公司提出异议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资产,足以清偿债务,尚未丧失清偿能力,故不同意破产。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20181213日,慈瑞公司在徐州市贾汪区行政审批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营业期限自20181213日至无固定期限。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地为徐州市贾汪区老矿街道新华街8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截至2023824日,慈瑞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未执行完毕的执行案件7件(其中5件终结本次执行),未执行到位金额2353724元(不含执行费、利息、滞纳金等)。

慈瑞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2件,分别为:(2023)京01061664号案件,执行标的为27760244元;(2023)京0106561号,执行标的为10488110元。

另查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徐州慈泽置业有限公司、徐州慈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州盛泽置业有限公司、天津中冀永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豪泽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苏03民初931号】,该案查封慈瑞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2019)贾汪区不动产权第0002224号】,保全金额为6566.4125万元。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1227日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徐州慈泽置业有限公司向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966810.46元及利息(以34966810.46元为基数,自20217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结算),慈瑞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慈瑞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慈瑞公司上诉请求为从一审判决金额中扣减工程款1988131元。慈瑞公司系徐州慈泽置业有限公司一人股东。本院于2023710日裁定受理对徐州慈泽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还查明,慈瑞置公司名下有位于徐州市贾汪区泉城路东侧、贾拉克西侧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2019)贾汪区不动产权第0002224号】,土地面积为28081平方米(约42亩),该宗土地系慈瑞公司于20191月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出让价格为3370万元。慈瑞公司银行账户有存款5000余元,已被多家法院冻结。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慈瑞公司其他财产。本案审查期间,慈瑞公司认可未进行生产经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州慈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申请人南京柯尼模型制作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徐州慈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是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适格主体。

关于慈瑞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该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债务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而言,首次,申请人南京柯尼模型制作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慈瑞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也未执行到位,应认定被申请人慈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次,根据查明情况,慈瑞公司已知债务为: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执行案件涉案标的2353724元。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2件,分别为:(2023)京01061664号案件,(2023)京0106561号。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3民初931号案件判令慈瑞公司对案涉工程款34966810.46元及利息(以34966810.46元为基数,自20217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结算)连带清偿责任。该案虽因上诉未生效,但慈瑞公司上诉请求仅要求从判决金额中扣除工程款1988131元,即使该上诉请求得到支持,其承担的连带债务金额亦近3300万元。考虑该案主债务人徐州慈泽置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而慈瑞公司名下主要资产为28081平方米(约42亩)土地,该宗土地2019年时的出让价格为3370万元,鉴于当前土地市场现状,该宗土地通过司法拍卖的变现价格难以覆盖上述债务。故慈瑞公司主张其有可供执行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意见难以成立。再次,慈瑞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且该公司自认未进行生产经营,除被查封资产外,并无清偿债务的收入来源,明显缺乏对债务的清偿能力。

综上,慈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认定具备破产原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南京柯尼模型制作有限公司对徐州慈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周道存

            许良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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