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隆耀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接管通知及责任告知书

关于成都隆耀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接管通知及责任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5-04-22 公 开 人:成都隆耀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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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隆耀劳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 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02548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0116破申10号裁定受理成都隆耀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2025年414日作出(2025)川0116破8号决定书,指定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贵方负有妥善保管并向管理人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 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协助管理人办理交接的义务,管理人负有接管公司 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法定职责。

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现管理人向你方送达接管通知和法律责任告知书如下:

、移交的范围

贵方应向管理人移交的公司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财产类:(1)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及相关凭证;(2) 公司占有或管理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有形财产及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存货等;(3)公司占有或管理的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及相关凭证;(4)债权债务清册及相关合同、协议等凭证;(5)公司占用或管理的其他财产及相关凭证。

2、证照、印章类: ( 1)公司经营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社保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各类经营许可证书及资质证书等;(2)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 。

3、账簿类: ( 1)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台账、日 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2)公司审计资料和年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历年审计 报告、年检报告、验资报告。

4、文书类: (1)公司设立运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批准设立文件、章程、合同、 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2)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及相关人事档案资料;(3)公司经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等。

5、涉诉材料:有关公司等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司为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所有案件。

6、需要移交接管的其他重要资料。

为确保公司移交、接管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管理人现告知贵方应在2025年4月24日前向管理人移交印章、证照;其余资料应在2025年4月30日前向管理人移交。

二、有关移交的法律责任

如债务人未履行前述义务导致清算案件无法进行,相关人员将依法承担以下相应 法律责任:

1、《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 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 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六条第二款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 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和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 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 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 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项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 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管理人联系方式联系人

联系人:蒲丹律师 联系电话:17364791765

 

 

 

 

                成都隆耀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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