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出资义务的通知书

关于履行出资义务的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4-10-31 公 开 人:龙岩市盘子女人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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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盘子女人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履行出资义务的通知书

(2024)盘子女人坊破管字第11

杭兴、吕爱梅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龙岩市尚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2024)闽08破申2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龙岩市盘子女人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盘子女人坊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2024)闽08破13号决定书,指定福建远大(龙岩)律师事务所担任龙岩市盘子女人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盘子女人坊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调查。

一、通过调取盘子女人坊公司成立至今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存的所有原始档案(下称工商内档)查得盘子女人坊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2017年8月30日,盘子女人坊公司由郑杭兴、吕爱梅发起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郑杭兴以货币出资180万元(出资比例60%),吕爱梅以货币出资120万元(出资比例40%),出资时间为2037年8月19日前。

截至目前,盘子女人坊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1

郑杭兴

货币

180

60%

2037年08月19日前

2

吕爱梅

货币

120

40%

2037年08月19日前

合计

300

100%

 

二、盘子女人坊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情况

截至目前,管理人未接管到任何盘子女人坊公司账簿、会计凭证、文书等资料。仅能通过查阅盘子女人坊公司的工商内档、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其他资料进行核实,但未见盘子女人坊公司股东缴纳注册资本的证据。

三、管理人初步调查结论

鉴于盘子女人坊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且管理人在审查盘子女人坊公司财务状况及股东出资情况时,初步判断股东郑杭兴、吕爱梅可能存在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郑杭兴、吕爱梅应当缴纳其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现管理人通知贵方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盘子女人坊公司的工商内档及公司章程,管理人对盘子女人坊公司各股东应履行的出资义务确认如下:

1. 股东郑杭兴认缴出资额180万元,截至目前,尚有180万元未实缴;

2. 股东吕爱梅认缴出资额120万元,截至目前,尚有120万元未实缴。

如对管理人的上述调查结论及通知内容持有异议,贵方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以便管理人进一步调查核实。如贵方逾期未履行相应出资义务,亦未向管理人提交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材料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贵方承担。

特此通知。

 

 

 

                   龙岩市盘子女人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


附:

1、特别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龙岩市盘子女人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

   号:3505 0169 7707 0000 4094

3、管理人联系方式:

人:林律师           联系电话:15960898600

联系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29号建发玺院西区9-1别墅

福建远大(龙岩)律师事务所


附件

盘子女人坊丨破管11号 履行出资义务通知书 20241031.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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