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煤业(集团)五矿焦化厂 强制清算公告

平顶山煤业(集团)五矿焦化厂 强制清算公告

公开时间:2024-07-23 公 开 人:陈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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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煤业(集团)五矿焦化厂

强制清算公告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于2024年628日作出2024)04清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平顶山煤业(集团)五矿焦化厂的强制清算案,并2024年710日作出(2024)04强清7号决定书,指定平顶山金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平顶山煤业(集团)五矿焦化厂进行清算,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成员为程中辉、高翔、何梦月、柳士芳、孙姝卿。程中辉担任清算组组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清算组依法负责平顶山煤业(集团)五矿焦化厂的债权登记、审核工作,现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请在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通讯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春华国际茗都2号楼商铺三楼河南卓帆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喜峰,联系电话:13071762911)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形成原因等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以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逾期申报的债权人,因逾期申报导致债权不能清偿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二、平顶山煤业(集团)五矿焦化厂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

三、平顶山煤业(集团)五矿焦化厂的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企业主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向清算组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如未能提供企业印章,原印章自公告之日起视为作废;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平顶山煤业(集团)五矿焦化厂清算组        

平顶山金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章)

 2024年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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