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责任告知书

广州市天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责任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1-08-17 公 开 人:广州市天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3838次
  • 打印

广州市天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责任告知书

 

广州市天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合作方、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622日作出(2021)粤01破申2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市天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清算组对天元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于2021712日作出(2021)粤01194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天元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在破产清算前的强制清算程序中,因天元公司已于2007122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走访其登记住所地查无经营痕迹,清算组仅能根据天元公司工商档案记载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以及在香港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查询到的港方合作方(及其董事)现注册地址,向天元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人平、合作方广州房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房地产集团)、海南物业投资公司、迪宏国际有限公司及其三名董事(王人平、王人兴、麦涛)通过EMS邮政快递方式邮寄了接管通知书。另因工商档案中没有关于天元公司董事王人福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清算组未能向相关人员送达接管通知书。

但截至本次告知之日,除房地产集团管理人依据通知书移交天元公司部分会计报表、天元公司一职员移交公司公章、部分章程和部分合同外,其他告知书均被退件。故此,天元公司及其有关人员下落不明,且未在管理人指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有关证照、账册、财产和其他所有资料,使管理人无法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现管理人向天元公司、公司股东(合作方、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你方)明确以下法定义务、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望你方慎重对待。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之规定,你方有关人员应列席债权人会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之规定,如无故缺席,人民法院可以对你方进行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或追究你方其他的法律责任。

3、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第3款关于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之规定,如你方不履行配合清算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你方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或追究你方其他的法律责任。

4、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第4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系指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系指管理人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之规定,如你方不配合清算导致天元公司财产状况不明的,管理人或债权人有权对你方提起诉讼,要求你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之规定,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应向管理人缴纳出资。

综上所述,管理人特此郑重告知你方:

1、请天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于2021824日下午4:30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第51法庭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你方或上述人员无故缺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你方进行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或追究你方其他的法律责任。

2、请你方于2021824日前向管理人(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3楼;联系人:郑律师,13699748418)移交天元公司的印章、账册、重要文件等相关材料,逾期仍未提交的,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天元公司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应向管理人缴纳出资,否则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你方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管理人无法对天元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你方需对广州市天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特此告知

 

广州市天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8月17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