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重庆新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务的工作制度

关于履行重庆新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务的工作制度

公开时间:2024-12-13 公 开 人:重庆新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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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行重庆新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务的工作制度

 

2024)新淮破管字第009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人工作人员行为,勤勉尽责、高效有序、忠实执行重庆新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理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开展工作,严禁发生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管理人工作团队指定总负责人负责人各一人,原则设置债权申报审查小组、财产清查管理变价分配小组、法律事务小组、综合行政及财务小组共5小组,管理人工作人员应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各组工作职责,实行专事专人、专人专责的工作制度。工作组之间应该信息互通、协作配合、确保进度、高效创新地履行管理人职责。

第四条 管理人工作人员应对履行职务过程中获取的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有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披露给无关第三人。如需对外披露信息的,事先须征得管理人总负责人同意,并报告人民法院。

第五条 管理人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文件材料,即使进行编号、存档,确保文档的完成、有序,便于查阅。

第六条 管理人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接待、用印管理、文件管理、汇报、报销和会议等有关制度。

第二章 接待制度

第七条 管理人至少有2名人员在办公地点办公,根据破产程序进程负责接受债权申报、债权人咨询、财产调查和管理、与相关利益方沟通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管理人工作人员严禁与债务人相关人员、债权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产生口角、肢体冲突。

第九条 管理人工作人员受到债务人相关人员、债权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辱骂、威胁、暴力等突发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法院和政府协调小组报告,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确保自身人身安全。

第十条 管理人工作人员接待相关人员时,必须注意询问的条理性和证据的可用性,围绕工作目的做好笔录,回复问题具有合法性和逻辑严密性,不得随意许诺、错误引导或者虚假陈述。

第十一条 接待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取得的材料,应当制作交接清单,一式二份,标注收取材料为原件或复印件,均需交方签字确认,交方存一份,管理人存一份。取得材料根据材料性质交由管理人团队具体工作小组成员或者管理人专门保管地点进行保管。

第十二条 债权人现场债权申报时,债权人提交复印件的,管理人工作人员应要求债权人提交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债权人在其提交的材料或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与原件无误

第三章 用印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印章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公章、管理人财务印章、总负责人个人名章、破产企业公章。

第十四条 印章必须存放在综合行政小组负责人处。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须建立专门的用印登记表,对所用印章作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 印章原则上不得随身携带外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外出使用的,须经管理人总负责人批准,用毕后及时交还。

第十七条 印章的移交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接管破产企业相关印章时,管理人工作人员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印章图样在接管前、后的可区分性。

第十八条 在破产重整程序过程中,人民法院核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制作关于印章和财务收支等监督制度并报备人民法院,确保监督工作有章可循。

第四章 文件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管理人出具文件须按照《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破产法律文书样式》相应模板制作。

第二十条 管理人出具文件参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统一格式。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出具文件文号由综合行政小组负责人统一分配,并由综合行政小组负责人统筹文件名称、文号、出具时间等文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出具文件原稿电子档与用印稿由具体工作人员向综合行政小组负责人传输存档,出具文件内容以综合行政小组负责人存档用印稿为准。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出具文件同时应留一份存档。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邮寄文件的,由综合行政小组专人负责邮寄,寄件人须备注“重庆新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或“新淮公司管理人”内容,邮寄备注中的写明所邮寄相关文件名称或简称。破产程序终结后,由综合行政小组专人统筹寄送情况并开具发票。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工作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按照《破产案件电子卷宗目录及档案材料命名编目规则》制作案卷并上传电子卷宗。

第五章 汇报制度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应按照人民法院要求,及时向人民法院汇报工作进展,汇报形式以书面汇报为原则。

第二十七条 遇到突发事件时,管理人应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口头汇报,并及时将该事件缘由、情形、可能造成的后果及需要相关部分协助等事项制作会面报告并提交有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由管理人总负责人与人民法院予以对接。

第二十九条 汇报的语言必须严谨、规范、简练、准确。

第六章 报销制度

第三十条 管理人工作成员(包括管理人依法聘用的必要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应作为破产费用处理。管理人对破产费用的开支按财务制度由综合行政小组专人负责记账。

第三十一条 开具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有关发票时,破产企业发票抬头信息开具发票。

第三十二条 报销费用时,报销人员应提交相关票据。

第三十三条 管理人工作终止执行职务后,可依据人民法院要求,对所有费用和开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以核实管理人职务支出的真实情况以及开支的正当性、合理性。

第三十四条 管理人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产生费用,但不能纳入破产案件破产费用的,按照管理人团队内部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管理人团队应当每一个月召开管理人内部会议,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召开临时专项会议。原则上管理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现场参加会议,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非现场方式参加会议。

第三十五条 定期会议主要内容为各小组汇报工作完成情况、讨论需报告法院事项、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及后续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的每次会议由综合行政小组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后由所有参会人员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综合行政小组专人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管理人制定和解释,自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管理人团队可根据案件实际办理情况,通过召开专项会议的方式补充确认本制度未规范的工作制度,补充制度至管理人全体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生效。

 

重庆新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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