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债权调查情况的补充公示

职工债权调查情况的补充公示

公开时间:2022-05-30 公 开 人:珠海三协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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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三协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职工债权调查情况的补充公示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33日作出(2021)粤0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珠海三协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41日作出(2021)粤048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担任珠海三协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2022322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4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宣告珠海三协电子有限公司破产。

2021510日,管理人将职工债权调查情况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了第一次公示,累计确认职工债权86户,确认职工债权金额合计1859506.00元。在公示期内,职工对《珠海三协电子有限公司职工债权清单》记载内容无异议。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三灶分局(以下简称“金湾税务三灶分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事项为社保费及滞纳金,申报债权总额为91305.58元,其中社保费76062.82元,滞纳金15242.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相关规定,破产人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因种类不同而分属于第一、第二清偿顺位,其中破产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属于第一清偿顺位,职工个人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管理人分别向金湾税务三灶分局及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函,要求进一步明确申报欠缴社保费中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具体金额。金湾税务三灶分局复函明确破产人欠缴社保费金额并提供《珠海三协电子有限公司(个人缴费明细)欠费数据》,区分了破产人欠缴社保费用中的个人欠缴与单位欠缴金额。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复函管理人,答复若用人单位(即破产人)无法完全清缴社保费,则无法直接仅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第十二条“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第二部分第(四)款“……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修订)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管理人根据金湾税务三灶分局提供的《珠海三协电子有限公司(个人缴费明细)欠费数据》,将应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纳入职工债权范畴(详见:《职工债权补充核查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现对职工债权进行补充公示,职工若对公示清单记载内容有异议的,可在202263日前(含当日)向管理人书面提出更正请求,说明更正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本公示所载明的职工债权调查补充公示结果。

特此公示。

 

珠海三协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管理人联系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2099号安广大厦19

联系人:吴女士 (07563263005、曾女士 (07563263911

 

附:

1. 职工债权补充核查清单;

2.金湾税务三灶分局的复函及《珠海三协电子有限公司(个人缴费明细)欠费数据》;

3.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复函。


附件

关于欠缴社保费的复函-珠海市社保中心.pdf 下载
职工债权调查情况的补充公示.pdf 下载
复函(金湾税务三灶分局).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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