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华系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公告

冠华系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公告

公开时间:2022-03-29 公 开 人:江门市新会区冠华针织厂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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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754-2

2022)粤0711-1号、12-1号、13-1

2021422日,湖南荣宝华化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宝华公司”)以江门市新会区冠华针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华公司”)、江门锦丰科技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丰公司”)、江门市冠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达公司”)、江门丰华针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前述四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后经审查,本院于2021 年615日先行受理了荣宝华公司对冠华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在对荣宝华公司提出的对锦丰公司、冠达公司、丰华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进一步审查过程中,锦丰公司、冠达公司、丰华公司向本院递交《关于冠华系公司应实施合并重整的报告》,以冠华公司与锦丰公司、冠达公司、丰华公司存在高度关联性且财务严重混同,区分四公司财产的成本过高,对冠华公司单独重整将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为由,申请对冠华公司、锦丰公司、冠达公司、丰华公司四公司实施合并重整。本院于202198日、2022 年118日召开听证会,债权人代表、债务人代表、冠华公司管理人、冠华公司重整案中的审计机构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参加了听证会。

本院经审查认为,冠华公司、锦丰公司、冠达公司、丰华公司虽然形式上是独立法人,但已经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法人人格混同,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应当对冠华公司、锦丰公司、冠达公司、丰华公司使用合并重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一、受理申请人湖南荣宝华化工用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门锦丰科技纤维有限公司、江门市冠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江门丰华针织厂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二、对江门市新会区冠华针织厂有限公司与江门锦丰科技纤维有限公司、江门市冠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江门丰华针织厂有限公司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审理。

相关利害关系人如对实质合并裁定内容不服,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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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重整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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